【不動產】漏水的中古屋必然是瑕疵嗎
目前房價仍居高不下,在無法負擔新成屋高額售價下,不少剛需需求的自住者為了要有個家退而求其次只能選擇中古屋。但中古屋的屋況必定比不上新成屋,也可能因為在點交入住後才發現漏水問題。不過,在台灣濕熱的天氣下,漏水是老房子共有的痛點,那麼在這個情況下漏水還能當作瑕疵嗎?
目前房價仍居高不下,在無法負擔新成屋高額售價下,不少剛需需求的自住者為了要有個家退而求其次只能選擇中古屋。但中古屋的屋況必定比不上新成屋,也可能因為在點交入住後才發現漏水問題。不過,在台灣濕熱的天氣下,漏水是老房子共有的痛點,那麼在這個情況下漏水還能當作瑕疵嗎?
莘聖建設在新北市三重區六張街工地的「莘聖沐光居」建案於1月6日進行地基開挖,然而在挖至6.4米時致周圍兩樓倒塌及傾斜,右側傾斜的184號鄰房先倒塌並壓到190號鄰房,確定均無力回天後開始拆除,讓兩棟大樓住戶都頓時無家可歸,與前年發生的「基泰大直」鄰損案完全如出一轍。時至今日莘聖建設表示已與受災戶進行協商,有部分達和解階段。那麼在這種都更突然都更到自已家的鄰損案件,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事呢?
現代生活中,人與人的往來需要簽立各種不同的契約,當契約無法順利履行時,便會衍生許多法律上的糾紛,立約者為求自保,會常見於契約中訂立有關違約金的約定,但應該怎麼約定、發生糾紛時又要如何主張,此皆與違約金的性質息息相關。
社會上發生交通車禍,若肇事者要負擔全部過失責任的話,所有損害應由加害者全部負擔,這是天經地義的道理。但是,若被害人本身也有過失情形,則可能要計算各自責任比例分配,法律上叫「過失相抵」,根據我國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般常見的商業公司或企業中,為了推展各式各樣的業務,常常需要簽立許多契約,而當契約之一方因故而無法或不願履行契約時,那契約的另一方因此所受有的經濟損害,應該要如何主張相關的違約金呢?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並於公布日施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近來有新聞指出,立委接獲民眾陳情表示依詐防條例第54條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時,竟被法院裁定要求依其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限期補繳裁判費。該新聞亦指出,有立委質疑法院裁定是否有違法而犧牲人民訴訟權益問題。
一般人開車或騎車,看到超跑都會閃得遠遠的,擔心一旦雙方發生車禍,萬一對超跑有肇事責任時,可能修車賠償的費用會是天價。因此,就有人認為,可否立法限制超跑車禍的賠償責任呢?
被害人因為發生車禍向加害人求償,關於不能工作期間的工資損失,在請求損害賠償時,通常的案例,加害人對於被害人請求本薪、交通津貼、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端午/中秋獎金等部分,因為未設定特殊條件即發放,乃單純勞務之對價,而屬工資,加害人對此通常較無問題;但是,關於「年終獎金」部分,加害人多會抗辯因涉及被害人之公司獲利情形,該項給付有不確定性,且具有勉勵、恩惠性質等,故不應屬工資。然而,實務上仍有可能認為「年終獎金」若屬經常性給付,還是有可能被認定為不能工作期間的工資損失。
非專屬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原則上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只要不是拋棄繼承的狀況,目前我國民法是採法定的「限定繼承制度」,就是指繼承人不會因為繼承而超出所得遺產以外,再從自己的財產拿出來賠償或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簡單用更粗略白話講,最多就是用遺產來負責被繼承人的全部債務,若遺產都不夠還,最多就這樣了!
凱米颱風過境台灣讓全台各地都有不小的災害,而高雄市更是受到重創,市區多處都有發生淹水的災情,即有新聞報導在高雄市三民區有發生住宅大樓的地下一樓到三樓都被水淹沒,800輛汽機車慘變泡水車,當中更不乏有名貴車輛都慘遭滅頂,如今社區在國軍協助下終於讓愛車重新出土。社區居民指控保全公司沒有通知移車且防水閘門未關上,已經和社區的保全公司在淹水責任歸屬上出現爭執,管委會更大動作先進一步將監視器封箱並捆上鐵鍊保全證據。那麼在颱風過境下讓愛車泡水,社區的保全公司是否應負賠償責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