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已通知而尚未刊登為黑名單廠商可否參與投標?
機關辦理採購,可以規定廠商之基本資格;其次,針對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還可以另規定投標廠商的特定資格,例如應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此故,就前述廠商的基本資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工程會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4項規定,訂立了《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先說何謂巨額採購?採購金額之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一億元以上;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就是屬於巨額採購。
機關辦理採購,可以規定廠商之基本資格;其次,針對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還可以另規定投標廠商的特定資格,例如應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此故,就前述廠商的基本資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工程會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4項規定,訂立了《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先說何謂巨額採購?採購金額之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一億元以上;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就是屬於巨額採購。
公共工程通常較為龐大而具有階段性,無法一標到底,故常見以分階段、分年度發包之情形。發包機關就公共工程各階段之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或因專業或因人力等問題,亦常見將前開事項發包委外處理。然而,前案擔任監造、專案管理之廠商,因履行機關契約,必會知悉一些不為後案投標廠商所知之內部資訊(包含前案廠商履行前階段工程所使用的技術、工法、材料、設備及規格等),是否可以在後案加入投標廠商之團隊或協助投標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