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養子女在養父母死亡後一定可以終止收養嗎?

依據民法第1080-1條第1項:「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也就是說,原則上養父母死亡,養子女若想回歸本生父母關係,是可以終止收養關係,但是要向法院聲請許可。不過,同條第4項:「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那麼,何謂終止收養顯失公平呢?

離婚後,父母應給付未成年子女多少扶養費?

夫妻離婚後,通常會面對剩餘財產如何分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即一般俗稱監護權)由誰行使或負擔等問題。在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這部分,如果不是夫妻平均行使或負擔(例如兩個小孩,父母各扶養一個),非行使或負擔的一方就會有應給付多少扶養費予行使或負擔的另一方的問題,因為即使夫妻離婚,雙方仍要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民法第1116-2條)。

疫情下的離婚之子女監護:父母可以共同監護嗎?

自年初以來,佔據不少新聞版面的福原愛與江宏傑的離婚案,新聞報導指出,近日兩人婚姻告終。雖然江宏傑最初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離婚,然後來雙方達成協議,以協議離婚的方式落幕,除了財產部分外,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的部分,則約定共同監護,讓不少日本媒體十分訝異,因為日本並沒有這個概念。

夫妻離婚後,什麼情形可以改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人?

在協議離婚的情形,通常都會先約定好誰來負擔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在這樣的情形,父母雙方往往沒有爭議。相對而言,在裁判離婚的情形,通常都會一併聲請法院來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由哪一方行使負擔,這時候法院是依據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斷,不是父母自己說得算。那在協議好或法院決定好了以後,能不能變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