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前攝影官提告柯文哲的著作權法爭議
新聞報導,曾擔任柯文哲前市長的攝影官-潘俊霖攝影師,日前提告柯文哲於競選總統期間,未經授權重製他過往擔任攝影官期間,所拍攝柯文哲「自行車城市」、「一日雙塔」的照片,用為競選總統之用,甚至將照片上標有「金牌霖TAIWAN PAN」的權利管理資訊給移除,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然經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柯文哲並無侵權的主觀犯意而作成不起訴處分。
新聞報導,曾擔任柯文哲前市長的攝影官-潘俊霖攝影師,日前提告柯文哲於競選總統期間,未經授權重製他過往擔任攝影官期間,所拍攝柯文哲「自行車城市」、「一日雙塔」的照片,用為競選總統之用,甚至將照片上標有「金牌霖TAIWAN PAN」的權利管理資訊給移除,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然經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柯文哲並無侵權的主觀犯意而作成不起訴處分。
近日前台北市長兼在野黨民眾黨的黨主席柯文哲,遭台北地檢署以貪污治罪條例等為由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28年6月,其他被告如李文宗求刑17年4個月、被告沈慶京求刑17年、應曉薇則求刑16年6個月等,依照高檢署向來的主張,是認為:量刑之輕重固屬法院之職權行使事項,惟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旨在使「罪得其罰」、「罰當其罪」,以達刑期無刑之目的,檢察官偵查犯罪,對於應提起公訴案件,得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於起訴書或論告時,為一定刑度之表示。話雖如此,但並沒有提到刑法、刑事訴訟法哪一個條文明文允許檢察官具體求刑,故向來檢察官於起訴時發新聞稿來具體求刑的做法,不乏有人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