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過失致死請求賠償之時效消滅問題

近日有新聞報導指出,某位陳姓設備維修學徒被機械式停車位壓死,陳男的曾姓師傅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一年二月確定,事後陳男父母認為曾男有疏失,提告對曾男索賠。案例事實大略是,陳男到某機電公司應徵維修員,他因為沒有相關職業證照,錄取後由曾男擔任他的師傅,兩人一組負責機械車位保養、維修工作,由曾男在旁指導陳男維修技術。某日下午,陳男到某大樓保養機械停車位,過程中以鈑手拆卸停車台油壓管,意外造成車台落下,曾男因為聯絡不到陳男,跑到大樓查看,才發現陳男已被壓死。當時陳男的雇主也被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檢方調查後,將雇主及公司一同起訴,一、二審審理後,雇主後來與陳姓學徒父母達成和解。陳男父母也有對曾姓師傅的疏失提出過失致死告訴,檢方認為曾男指派無專業證照的陳男維修機械車位,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法院審理認為陳男當時是受曾男指示獨自到大樓保養機械車位,若案發當時有曾男在旁,應可預防陳男死亡,綜合相關事證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曾男有期徒刑八月。檢方認為量刑過輕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曾男是直接指派陳男到場,案發後不僅無悔意,也未與陳男家人達成和解,考量他的犯後態度,從重改判一年二月徒刑確定。

老人在長照中心吃東西噎死的民刑事責任

老年人因為咀嚼器官功能的衰退,或是有吞嚥困難的情形,所以在進食方面要相當注意,吃東西除了要兼顧營養,更重要是不能被食物噎到,否則會造成窒息的風險。長者比較適合牙齦碎軟質食、濃稠流動食、糊狀食物或是絞碎食物之類的,因此,長照中心在照顧長者時,都會留意此方面的進食應有的保護。

清洗溫泉井壁死亡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問題 – 僱傭或承攬?

雇主應特別留意,雖然老闆並不參與現場指揮作業,倘若對於勞動場所之管理、監督在客觀上不能期待其隨時注意,則對於造成他人死亡之結果,固難遽行論以過失致人於死之刑責;然而,假如老闆對於勞動場所之管理、監督在「客觀上能期待其隨時注意」,縱其未參與現場指揮作業,對於造成他人死亡之結果,仍應負過失致人於死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