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條例修法 民眾檢舉事項遭限縮
交通部日前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限縮民眾可檢舉的事項,對於用路人及民眾而言,能夠檢舉的項目也將比以往大幅縮水。首先是第31條之1第2項至第3項,機車駕駛人於行駛時使用手機及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時抽菸;第50條第2款至第3款,有關倒車時未注意後方路況,這些以後將不予檢舉;民眾最在乎的違規停車問題,第55條第1項第1款僅能檢舉於人行道臨時停車,而機車與騎樓則不予檢舉,同條第2款則完全不予檢舉,而第4款僅開放不依順行方向停車之檢舉。
交通部日前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限縮民眾可檢舉的事項,對於用路人及民眾而言,能夠檢舉的項目也將比以往大幅縮水。首先是第31條之1第2項至第3項,機車駕駛人於行駛時使用手機及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時抽菸;第50條第2款至第3款,有關倒車時未注意後方路況,這些以後將不予檢舉;民眾最在乎的違規停車問題,第55條第1項第1款僅能檢舉於人行道臨時停車,而機車與騎樓則不予檢舉,同條第2款則完全不予檢舉,而第4款僅開放不依順行方向停車之檢舉。
行政院院會於上月初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簡稱道交條例)的相關修法草案,大幅限縮民眾檢舉舉發的範圍,舉凡: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不記點,包含騎機車未戴安全帽、騎車講手機、汽機車駕駛抽菸,以及在圓環、交叉路口、公共場所出入口、消防栓前停車、併排臨停、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停等十種。主管機關表示,行政院有此考量是因為去年道交條例修法後,對於道交安全成效良好,全年死亡人數下降,然因放寬民眾檢舉舉發的範圍,導致警察機關案件量大增,影響職業駕駛人工作權,故提案修法限縮民眾檢舉舉發的範圍。
縱然僅將他人已公開的個人資料提供給公家機關,只要非正當目的,且有可能造成個人生活領域被曝光而有遭人騷擾,不當利用的風險,亦會違反個資法第41條而有刑責,更遑論公開他人已公開的個人資料隨意公布,綜上所述,千萬別以為他人已公佈於眾的個人資料就不受個資法所保護,更別以為將個資提供給公家機關就不會有問題,還是要回歸個資法對於特定目的及例外事由的認定並小心所有可能涉及個資的利用或蒐集行為,避免觸法。
我國《憲法》第142條說:「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關於此,政府的講法是說,平均地權是我國土地政策最高指導原則,政府為實施平均地權土地制度,早在民國19年制定土地法時,就將「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及漲價歸公」四項辦法納入,但後來未貫徹實施。接著,民國38年政府播遷來臺,一連串土地改革後,工商繁榮,致都市土地地價上漲,投機壟斷之風日盛,在民國43年制定《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這是土地法的特別法,後來連非都市土地價格都漲,變成現在全面實施的《平均地權條例》,總之就是大家都要「平均富足」啦!
相信很多粉絲都有被檢舉達人偷拍或者至少聽過親友被檢舉交通違規的經驗,但常常有時候收到交通違規舉發單時,看著上面的照片,丈二金剛模不著頭緒,而心中滿滿這些疑惑:「這樣到底是哪裡違規?」、「這個時間我在這個地方嗎?」、「檢舉照片上面的時間看起來有點怪怪的!」。本文暫不討論檢舉達人在倫理上的是非,但前面一般人會出現的疑惑,所指向法律面的問題意識,其實就是行政裁罰所依據之「證據能力」跟「證明力」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