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救濟教示欄寫錯,會影響上訴期間嗎?

上述兩個司法實務見解至今仍普遍被法院引用,可說是實務上幾乎均認為書記官救濟教示寫錯的話,首先不會影響案件能不能上訴(抗告)救濟的規定本質,也就是書記官的筆誤不會改變法律規定。再者上訴(抗告)救濟的期間的計算,只會依原本裁判書計算救濟期間,就算沒寫也不會影響上訴期間。

刑事簡易程序第二審附民訴訟之起訴、被訴與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換句話說,在第一審判決之後,提起上訴前,或者在第三審訴訟程序進行中,都不是可以提起附民訴訟的時間點。

支付命令可否寄存送達?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這個年代,債務人似乎還比債權人更理直氣壯。若循法律途徑,為取得正當討債名義,則要告、要寫狀、要開庭、要舉證、要辯論、要勝訴、要確定、要聲請執行、要執行得到……,所付出勞力、時間及費用常不成比例,相形之下,錢已入袋的債務人不當利用破產法、消債條例更生,甚至脫產跑路的,大有人在,無怪乎民間流傳:「要嘛不借,借了就要有心理準備拿不回來」。

台灣人的命很廉價嗎?

台灣的車禍死亡事件,民事賠償的平均判決賠償金額不超過400萬元,扣除強制汽車責任險的200萬或220萬元給付,若還有過失相抵的情況,加害人所負擔的賠償金額可能比一輛國產車還要來得低。在法律的世界裡,人命真的關天嗎?

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司法人員因而陷入窮忙,沒能把寶貴的時間精神勞力用在真正需要使用訴訟程序伸張權利、解決紛爭的人身上,才是原告的濫訴所造成最嚴重的浪費。本院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項規定,從重裁罰6萬元的罰鍰,給原告一個教訓,讓原告知道,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簡單搞懂「國家賠償」!

我國憲法第24條明文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因此,為保障人民權益,避免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受公務員不法侵害,政府於民國69年制訂「國家賠償法」。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請求對方賠償嗎?

我們多會說我國民事訴訟法實務,可能會有點問題喔!針對打民事官司,大多會提及第三審的律師酬金可以請求,但是第一、二審的律師酬金,可就不行了。因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針對律師費部份,目前僅規定第三審的律師酬金為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似乎不包括「第一審、第二審」委任律師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