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瓊瑤之死,秘書可能構成遺棄罪嗎
寫出《還珠格格》、《情深深雨濛濛》、《庭院深深》等膾炙人口作品的名作家、編劇瓊瑤日前於家中燒炭自殺身亡,更於臉書留下「當雪花飄落」一文說自己已經「翩然」而去。不過,因瓊瑤在她死亡前一日已寫好遺言並交代秘書於其死後發該篇臉書文,而有認為秘書知悉瓊瑤有自殺意圖後未為提供救助的行為恐涉及遺棄罪嫌;另有認為遺棄罪的成立要件是遺棄無自救能力之人才可能構成,那知悉他人有自殺意圖而未為阻止,是否有可能成立遺棄罪呢?
寫出《還珠格格》、《情深深雨濛濛》、《庭院深深》等膾炙人口作品的名作家、編劇瓊瑤日前於家中燒炭自殺身亡,更於臉書留下「當雪花飄落」一文說自己已經「翩然」而去。不過,因瓊瑤在她死亡前一日已寫好遺言並交代秘書於其死後發該篇臉書文,而有認為秘書知悉瓊瑤有自殺意圖後未為提供救助的行為恐涉及遺棄罪嫌;另有認為遺棄罪的成立要件是遺棄無自救能力之人才可能構成,那知悉他人有自殺意圖而未為阻止,是否有可能成立遺棄罪呢?
現行法的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4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肇事逃逸致被害人受普通傷害或死亡的話,可能同時觸犯兩種罪名,兩種罪名又隨著犯罪結果而有兩種組合,其一刑法第185-4條第1項前段「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與刑法第294條第1項「違背義務遺棄罪」,其二為刑法第185-4條第1項後段「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此罪名只看結果,不一定是當場死亡)與刑法第294條第2項前段「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而上述兩種組合應優先適用何種罪名在司法實務上即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