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寵物遺囑 – 「附負擔之遺贈」方式來照顧毛小孩

  名人陳文茜養過許多毛小孩,新聞報導指出,她於得知罹癌後而預立遺囑為小孩安排後續照顧,類似這種寵物託孤之事,隨著社會環境變遷,相信會愈來愈常見。而以遺囑來應對主人過世後寵物照顧之事,吾人稱之為寵物遺囑,顧名思義,就是寫遺囑來安排身後的寵物照顧事宜。其中,有一種具體作法叫「附負擔之遺贈」(註:民法第1205條:「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白話來說,就是將遺產贈與他人,他人有義務拿遺產來照顧自己的寵物。如何以附負擔之遺贈來照顧毛小孩,有幾點應討論的問題:

【家事】寵物遺囑 – 遺贈要考量特留分問題

  高齡長者在預立寵物遺囑時,若沒有繼承人的情況,立遺囑人可自由完全處分其遺產,參考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是,高齡長者就算獨居,若還有繼承人的情況下,不見得可以將全部的遺產,以遺囑方式全部贈與給特定人或機構來照顧寵物,除了繼承人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高齡長者才有可能將全部遺產處分分配出去,而一點都不分配給繼承人。

【民事】繼承債務與遺產為限之繼承人連帶清償責任

「被繼承人」、「繼承人」、「遺產為限」、「連帶清償責任」,一般人看到這幾個名詞可能頭就痛了。簡單來說,被繼承人就是指過世的人,繼承人就是指活著可以繼承財產負擔債務的人,遺產為限就是指以遺產為限度負責任的意思,連帶清償責任,就是繼承人們共同連帶負擔清償過世的人債務的責任。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判決 – 日治時期私有地被登記為國有的法律問題

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嗣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為人民所有,致登記為國有且持續至今之土地,在人民基於該土地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關於「……系爭土地如尚未依吾國法令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而登記為國有後,迄今已經過15年,被上訴人請求塗銷此項國有登記,上訴人既有時效完成拒絕給付之抗辯,被上訴人之請求,自屬無從准許。」部分,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為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會喪失繼承權?

社會上有很多不孝的子女或是繼承人,長輩或許不希望此種繼承人繼承他的遺產,但縱使長輩先立遺囑,決定將遺產全部由其他繼承人繼承,仍然會有特留分的問題(民法第1223-1225條),未遭遺囑指定繼承的繼承人仍可以取得一定數額的遺產,此時被繼承人或許可以試著讓此種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借名登記的不動產,繼承人該如何要回?

最近,陸續有不少不動產借名登記的諮詢。過往案例,多是上一代買的不動產借登記在下一代名下,上一代過世後,被借名者拒絕返還而發生爭議,繼承人只好提出訴訟請求返還。本所近來也有幾件不動產借名登記勝訴案例,足見實務上這種糾紛經常發生,因此借親屬或子女名義登記不動產時,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