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廠商遭刊登採購公報屬於證交法的重大訊息
公司遭依政府採購法刊登採購公報,於期間內無法參與採購案件,也無法成為分包廠商,對於公司營運影響頗大,大同公司通報主管機關,於法有據,然刊登採購公報不代表行政處分就一定合法,刊登的處分後續遭行政法院撤銷者所在多有,並不罕見,倘若廠商採取有力的訴訟策略,未始不能在行政法院扳回一城,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
公司遭依政府採購法刊登採購公報,於期間內無法參與採購案件,也無法成為分包廠商,對於公司營運影響頗大,大同公司通報主管機關,於法有據,然刊登採購公報不代表行政處分就一定合法,刊登的處分後續遭行政法院撤銷者所在多有,並不罕見,倘若廠商採取有力的訴訟策略,未始不能在行政法院扳回一城,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
-摘要:為健全公司發展及保障股東權益,推動公司治理,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於94年間公司法增修時建立,亦即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須經由公司提名,方取得被選舉的資格。
當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等情形,造成公司業務停頓,而有損害公司或其股東權益之虞時,得藉由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以暫時維持公司之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