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瓊瑤往生後,著作仍受法律保障嗎?
瓊瑤奶奶近日往生,留下諸多膾炙人口的經典著作,就改編成影視劇本來說仍有相當巨大的潛力,這些著作在瓊瑤奶奶身故後,法律仍會保障它嗎?其實是肯定的,事實上像是金庸、古龍這些華文大作家過世後,他們著作仍受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的保障,著作財產權可以被親屬所繼承,若有人要改編成影視、遊戲等,都需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的。
瓊瑤奶奶近日往生,留下諸多膾炙人口的經典著作,就改編成影視劇本來說仍有相當巨大的潛力,這些著作在瓊瑤奶奶身故後,法律仍會保障它嗎?其實是肯定的,事實上像是金庸、古龍這些華文大作家過世後,他們著作仍受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的保障,著作財產權可以被親屬所繼承,若有人要改編成影視、遊戲等,都需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的。
空拍機所拍攝的照片,也會具有著作權嗎?現行實務近日給了肯定的答案。有位愛好登山的海軍陸戰隊弟兄,將網路上找到的登山美圖,放在自己的臉書粉絲專頁上招募同好,然該美圖卻是別人用空拍機拍攝所得,在著作權人發現提起刑事告訴後,遭桃園地檢署予以提起公訴。
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改作權」界線為何,向來是授權實務上的大問題,常有利用人主張自己的利用方式是「改作」,而非「重製」,所以沒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此種似是而非的說法,長久以來唬爛了許多人。最近最高法院在一則民事案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民事判決)中釐清了這種說法,認為就算是「改作」行為,仍有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
在人手一台智慧型手機的時代,上班工作通常都會用它來拍攝照片,工人用手機拍攝施工現場,教師用手機拍照記錄有沒有學生缺席,那麼如果這些照片受著作權法保護,那誰擁有照片的著作財產權?如果勞工和雇主一言不合,離職而去,勞工可以利用在職期間所拍攝的這些照片嗎?很多時候離職員工會使用這些照片來和前老闆「競業」,這時候會有遭追究著作權法的刑事或民事責任的風險嗎?近日就有新北地院的一件判決,提到某淨水公司前員工遭公司提告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例可供參考。
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近年來隨著電腦演算能力的進步,應用層面逐漸增廣,經過學習後,AI可以生成許多以往原本專屬由人類創作的成果,且這些成果的品質不輸人類,諸如AI繪畫、AI文章、AI配音等等,然就如同一百多年前的蒸汽動力取代人類勞工、或是攝影技術取代傳統繪畫一樣,前述這些AI創作成果,也排擠了原本的人類作家,有些遊戲公司認為有了AI,就解聘了原本繪製角色立繪、場景背景的畫家,有些報社甚至直接讓AI記者取代人類記者來發稿,甚至連人類配音員,都擔心自己的工作遭AI取代。
著作權和營業秘密都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一部分,都是企業、公司用以保障自己財產的一項工具,然二者相比,營業秘密的要件卻相當嚴格,如果不具有秘密性,或是沒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沒有產業利用價值[1],都不受營業秘密的保護,刑法的工商秘密的標準雖然較營業秘密寬鬆,然是否具有合理的保密措施,仍是判斷是否成立工商秘密的一大因素。相較之下,著作權只要符合最低創作性,基於小銅幣原則或是美學不歧視原理,素人所寫的一篇文章、小孩畫的一張圖、拍攝的一張相片,都有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比起營業秘密,公司更多時候其實是可以利用著作權法來保護自己的利益的。近日有則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刑事判決就充分闡釋了這一點。
有新聞標題寫著:「盜用一張『芒果照』用在公司禮盒、女業務涉違反著作權法起訴」!網路隨便找一張芒果照片用在公司禮盒上面,會嚴重到成立犯罪行為嗎?
近日公視上映的「聽海湧」,遭作家李展平控訴侵害伊過往所著之「前進婆羅洲」一書的著作權,雖然李展平過往任職的機關「國史館」稱該著作為李展平任職期間所為,應屬職務上著作,李展平不具有著作財產權,然遭李展平否認,主張該著作為伊公餘時間,也就是非上班時間所為,非屬「職務上著作」,著作財產權仍屬於伊所有,以一人之力挑戰公視和國史館兩大機關,然此番爭議,涉及著作權法第11條之規定,該條到底如何解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