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廠商遭沒收押標金時可能會被行政執行

  近日有新聞報導,南部有鄉公所辦理河川疏濬採購案,有兩家營造廠投標時,被發現居然投標地址相近、押標金連號、服務建議書章節和內容相同,甚至連錯漏字都一樣,經認定具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的「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且無法提出合理解釋,故遭鄉公所發函要求繳回本已發還的押標金,營造廠仍置之不理,近日遭移送行政執行。

【政府採購】陪標廠商的押標金遭追繳的法律風險

  近日有新聞報導,有民間廠商參與交通部轄下某機關的政府採購案,本無得標的意思,參與該標案純粹是為了陪其他廠商投標,湊足三家廠商來開標,以避免流標而要重新招標的麻煩而已,卻遭地檢署起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並經一審判決有罪。暫且不論該廠商可能因此會被採購機關依法停權之事,就該廠商本來已經發還的押標金一百六十萬元,也可就要被追繳了!

欠稅!小心被限制出境!

依據財政部2017年的函釋與稅捐稽徵法規定,欠稅案件依稅額級距可分為輕等、中等、高等、重大等情況,輕微者為個人欠稅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營利事業欠稅額低於200萬元,國稅局只會列管其財產情況,還不會到限制出境地步,但欠稅額超出個人與營利事業標準後就可能會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