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恐怖情人用AirTag來追蹤另一半的法律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某甲把Apple AirTag定位追蹤器裝設在乳膠枕內,寄給女友乙當作生日禮物,實際上卻是在監視她有無每晚回家。數月後乙女想要更換清洗枕頭套,竟然發現乳膠枕內藏有定位追蹤器。在這個案例,甲男將Apple AirTag定位追蹤器裝設在乳膠枕後,寄給乙女當生日禮物,送禮物的本意是好,但假如放個追蹤器在裡面,那可就嚇鼠人了!甲男透過自己手機內的應用程式APP,竊錄乙女是否回家及其生活作息與動態,這樣的行為構成什麼犯罪呢?——「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對法人為不實指控的言論,一樣需負刑事責任

有高等法院的判決認為刑法第309條、第310條的範圍,除了一般公司行號的私法人外,另應該包含公法人在內:「此所謂『人』或『他人』,是否包括公法人,學界及實務界見解不一。因地方自治團體屬公法人,其行政機關雖不具獨立法人人格,但其代表地方自治團體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依法律成立各單位執行公務,其組織較諸私法人更為嚴謹,在其機關內從事公務之人員,有榮辱與共之意識,若其機關受到侮辱,則社會上一般人對該機關之評價即會產生貶損,因此,行政機關與公私法人相同,均需有名譽權保護之必要。現尚存有效之司法院院字第534號解釋,將刑法第309條、第310條之『人』或『他人』,解釋包括法人在內,該解釋並未將公法人排除在外,則公法人及其行政機關名譽,在外觀上如遭侵害,依法得提出告訴。」(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588號參照)

社區區權會決議之送達可否以APP為之?

社區每年至少都要開一次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區權會),就社區的公共事務,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至第34條的程序規定,經表決取得住戶共識,並將決議的內容「通知」各住戶並「公告」於社區公布欄。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沒有辦法參與區權會的住戶的「知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