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滿機車違停而在其上灑粉竟然構成犯罪!

  最近有一個很特別的恐嚇罪案例,新聞報導指出,有一位徐姓工程師不滿車子遭違停機車擋路,持運動止滑的液態鎂粉朝機車潑灑洩憤,經陳姓機車車主提告,檢察官則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還可上訴。

【刑事】沒收判決與量刑(一)「犯罪所得」是否會被法官作為科刑時加重或減輕之量刑因子呢?

刑法第57條為法官量刑之標準,其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法官於個案中會依據本條,對犯罪行為人科處刑罰,然而觀察上開10款量刑事由,並沒有看到任何一款規定「犯罪所得」,則「犯罪所得」究竟是否會成為法官科刑時加重或減輕的因子?與法官量刑又有何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