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在警局做筆錄時說謊有罪嗎?
被告偵查階段在警局做筆錄時,可能會遇到警員說:「以上所述都實在嗎?如果說謊可能會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喔。」這樣的情況。那麼,倘若被告擔心自己被法律究責,在警局做筆錄時不實陳述,到底會觸犯什麼罪呢?是否真如警員所說,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可能呢?
被告偵查階段在警局做筆錄時,可能會遇到警員說:「以上所述都實在嗎?如果說謊可能會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喔。」這樣的情況。那麼,倘若被告擔心自己被法律究責,在警局做筆錄時不實陳述,到底會觸犯什麼罪呢?是否真如警員所說,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可能呢?
對於判決中沒收的部分不服上訴,實務以往的處理方式,是以「如無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但書情形,本於罪刑不可分原則,應視為全部上訴,由上訴審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刑與沒收等其他法律效果均為審理」;然而在110年6月16日增訂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後,基於「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之立法目的,可以只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為一部上訴,且實務目前一貫的處理方式是:「倘原判決沒收部分與犯罪事實之認定及刑之量定,予以分割審查,並不發生裁判歧異之情形者,即無上訴不可分之關係」,不過個案中,如何分割審查而不影響犯罪事實之認定與刑之量定,卻常未見法院判決有詳細之說明。
有收過地檢署傳票的民眾都曾聽過,如果經合法傳喚不到,就可以由檢察官核發拘票來拘提,最近就有個新聞被法院打槍,如果這個通知書的格式根本就有問題,後續拘提的強制處分也是違法的。
一般大家熟知的羈押是指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等情形時,為確保將來追訴或審判進行,將被告人身自由剝奪的強制處分。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另外一種羈押——預防性羈押。顧名思義,是為了「預防」被告再犯而進行羈押。
社會新鮮人被騙金融卡、存摺的情況,時有所聞。換句話說,詐欺集團除了騙錢外,還要騙帳戶來洗錢,讓較懵懂涉世未深的年輕人,不知不覺的就將存摺提款卡交出來,成為詐騙集團洗錢的人頭帳戶,因而變成警示帳戶。
實務上,被詐騙集團以各式招術騙去匯款,這種明顯是被騙錢的被害人。但是,有一種是被騙走銀行帳戶,遭詐欺集團使用變成人頭帳戶,很容易會從被害人角色變成被告的身份,千萬要注意。明確為詐欺同夥的,則又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