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在警局做筆錄時說謊有罪嗎?

被告偵查階段在警局做筆錄時,可能會遇到警員說:「以上所述都實在嗎?如果說謊可能會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喔。」這樣的情況。那麼,倘若被告擔心自己被法律究責,在警局做筆錄時不實陳述,到底會觸犯什麼罪呢?是否真如警員所說,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可能呢?

【刑事】沒收判決與量刑(二)-科刑或其他法律效果的一部上訴,到底受不受上訴不可分原則限制?

對於判決中沒收的部分不服上訴,實務以往的處理方式,是以「如無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但書情形,本於罪刑不可分原則,應視為全部上訴,由上訴審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刑與沒收等其他法律效果均為審理」;然而在110年6月16日增訂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後,基於「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之立法目的,可以只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為一部上訴,且實務目前一貫的處理方式是:「倘原判決沒收部分與犯罪事實之認定及刑之量定,予以分割審查,並不發生裁判歧異之情形者,即無上訴不可分之關係」,不過個案中,如何分割審查而不影響犯罪事實之認定與刑之量定,卻常未見法院判決有詳細之說明。

預防性羈押是什麼?哪些罪可以預防性羈押?

一般大家熟知的羈押是指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等情形時,為確保將來追訴或審判進行,將被告人身自由剝奪的強制處分。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另外一種羈押——預防性羈押。顧名思義,是為了「預防」被告再犯而進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