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政府採購最新函釋-有關廠商資格及履約管控

政府採購案件,有時會因得標廠商資本額與標案規模存有相當落差,引發外界對其履約能力及品質疑慮。例如之前台東「2026跨年晚會」,歌手張惠妹跨年夜在台東嗨唱,但本件勞務採購標案高達新臺幣3,500萬元,卻由資本額僅20萬元之公司得標,不免遭人質疑廠商的履約能力跟機關評選標準。近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了相關函釋(工程企字第1150100016號函),說明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依採購個案特性妥適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採購品質、履約風險控管,以確保履約順利。

【政府採購】營造業可以承攬超過公司資本額的工程嗎?

為確保得標廠商具備足夠的財務能力承擔工程,營造業法中,設有對於營造業承攬工程承攬總額的規定:營造業法第23條:「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資本額6.13億的福清營造為例,就是不能承攬超過122.6億的工程。實務上,如果發生營造業與機關違反本條約定,仍然簽訂契約時,對於該契約是否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實務上曾有民事判決認為,就算違反營造業法第23條規範,因為本條規定是「取締規定」而非「強制規定」,因此契約仍有可能被法院認定有效。

公司法之資本不實的刑事責任

成立一間公司,須要有投入資本,基本上政府會有驗資的程序,要請會計師作驗資的動作。所謂會計師驗資,顧名思義就是由會計師查驗確實有存在這些投資公司的資本。先不算授權資本或實收資本這些專有名詞,簡單說,開一間有資本額一千萬元的公司,總不能公司登記有一千萬元資本額,結果公司實際上只有五十萬元,這不是很奇怪嗎?因此,公司法就會管制資本登記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