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408車次事故有無強制險之適用?
今年4月2日,吊卡大貨車掉落鐵軌,而發生太魯閣號列車出軌之重大死傷事件。該起重大事故,起因於李義祥駕駛挖土機以布帶拉扯吊卡大貨車,大貨車墜落到下方鐵軌,其後臺鐵408次太魯閣號列車與之發生撞擊,致數百人死傷之重大事故。大貨車非屬駕駛中而發生事故,像這種情形所致受害人死傷,是否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適用呢?
今年4月2日,吊卡大貨車掉落鐵軌,而發生太魯閣號列車出軌之重大死傷事件。該起重大事故,起因於李義祥駕駛挖土機以布帶拉扯吊卡大貨車,大貨車墜落到下方鐵軌,其後臺鐵408次太魯閣號列車與之發生撞擊,致數百人死傷之重大事故。大貨車非屬駕駛中而發生事故,像這種情形所致受害人死傷,是否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適用呢?
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外頭的人流車流好像減少許多,似乎意謂著交通變安全了;但是,實證結果,卻可能不是這樣。
有一件新聞報導指出,某牙醫師駕駛車輛與陳女發生車禍,被法院判賠8萬多元,因為陳女一直拿不到賠償金,於是上網公審該牙醫師,還駡他在法院開庭時裝窮,隱暪自己為牙醫師身份。該牙醫師不滿被公審而反告陳女,但檢察官認為陳女所述為事實,給予不起訴處分。
關於個人前述資料的取得或使用,不管是公務員或一般人民,都應符合個資法相關規定辦理。否則,都有違反個資反疑慮。尤其是, 過往人民不重視隱私及個資的習慣,經常發生違反個資法而不知道,導致構成相關民刑事責任,才開始緊張了。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被告,例如:車禍被害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若被害人與被告雙方未能達成和解,通常在法院認定有罪判刑的情況下,多不會宣告緩刑,有的可能得易科罰金,但有的未獲緩刑就可能要入監服刑。但是,在某些情形,未能和解可能是雙方條件差距過大,以致於未能和解,假若被告讓法院相信是有誠意及悔悟之心,還是有獲得緩刑的機會。
發生死亡車禍,被害人家屬對於不法之加害者,通常會加請求損害賠償。其中,精神慰撫金是請求項目相當重要的一塊。依據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法律用語叫「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民間用語叫作精神賠償或精神慰撫金。
台鐵太魯閣號慘案事發迄今,參考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多次調查內容,吾人大略瞭解整起事件輪廓。吊貨卡車翻落鐵軌,涉嫌人李義祥於案發後在現場觀看火車出軌的畫面,放送國人眼前,令人無不憤慨,其一開始謊稱工程車自行滑落,差點獲得交保,還好花蓮地院重新裁定羈押,否則難保不會與相關涉案人等串證。接著,法院裁准羈押同案非法移工「阿好」,深信檢方之後會查明真相。
發生車禍後,受害人得就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害請求肇事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必須就實際損害或可能的損害向加害人請求,若明明無此損害,卻以此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可能會構成詐欺罪。
台鐵太魯閣號與貨車碰撞(註:法院新聞稿用語是貨車)之重大死傷案件,初步認定是貨車自邊坡滑落撞擊火車所致。
工程車滑撞太魯閣號事故與法律失能
台鐵太魯閣號與滑落邊坡的工程車發生碰撞,致生嚴重死傷事件,引起國際媒體關注。此事件突顯台灣交通,始終如一危險,除了交通硬體或設施等問題,更重要的是國民交通法意識的欠缺,工程車如此離譜從天而降,就是最好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