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瓊瑤之死,秘書可能構成遺棄罪嗎

寫出《還珠格格》、《情深深雨濛濛》、《庭院深深》等膾炙人口作品的名作家、編劇瓊瑤日前於家中燒炭自殺身亡,更於臉書留下「當雪花飄落」一文說自己已經「翩然」而去。不過,因瓊瑤在她死亡前一日已寫好遺言並交代秘書於其死後發該篇臉書文,而有認為秘書知悉瓊瑤有自殺意圖後未為提供救助的行為恐涉及遺棄罪嫌;另有認為遺棄罪的成立要件是遺棄無自救能力之人才可能構成,那知悉他人有自殺意圖而未為阻止,是否有可能成立遺棄罪呢?

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與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如何競合?

被告肇事逃逸致被害人受普通傷害或死亡的話,可能同時觸犯兩種罪名,兩種罪名又隨著犯罪結果而有兩種組合,其一刑法第185-4條第1項前段「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與刑法第294條第1項「違背義務遺棄罪」,其二為刑法第185-4條第1項後段「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此罪名只看結果,不一定是當場死亡)與刑法第294條第2項前段「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而上述兩種組合應優先適用何種罪名在司法實務上即產生爭議。

扶養義務人不是一定會負擔扶養義務

媒體報導有名醫遭父親提出遺棄罪告訴,地檢署偵辦後,認為名醫的父母尚有多筆房地、存款且另有子女照顧,故為不起訴處分。該名醫在刑事上雖不構成遺棄罪,那在民事上是否有違反扶養義務呢?

半夜丟包男嬰,觸犯刑法遺棄罪!

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罪的犯罪主體是依法令或契約對被遺棄者負有保護義務之人,直系血親之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相互間、兄弟姐妹、家長與家屬相互間等,均屬依法令(民法)互負扶養義務者;所謂依契約,例如醫院醫師對於住院病人、受顧之保母對於嬰兒、運送人對於旅客等之間皆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