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廠商可否以「漏項」為由請求給付工程款、利潤及管理費?
所謂「漏項」,一般是指「依工程圖說應施作,但工程價目表缺列計價」之項目,換言之,就是「圖面有、價目表無、應受計價」之工程項目,當然前提必須是實際上有施作完成。而當廠商確實按圖施作完成該「圖面有、價目表無、應受計價」之工程項目後,除了契約已明示約定廠商自負風險外,業主不得以價目表未記載、雙方未合意追加或未合意變更設計為由拒絕給付。
所謂「漏項」,一般是指「依工程圖說應施作,但工程價目表缺列計價」之項目,換言之,就是「圖面有、價目表無、應受計價」之工程項目,當然前提必須是實際上有施作完成。而當廠商確實按圖施作完成該「圖面有、價目表無、應受計價」之工程項目後,除了契約已明示約定廠商自負風險外,業主不得以價目表未記載、雙方未合意追加或未合意變更設計為由拒絕給付。
超高齡社會到來,愈來愈多年紀大的人,或是單身未婚者會想要寫遺囑。甚至於獨居長者想要將財產留給自己的寵物,而不想要留給自己的小孩,都可以透過寫遺囑的方式來處理,否則就要依照民法關於繼承規定來繼承遺產。
近日新聞報導,有業者投標新北市環保局之標案,為確保自己一次得標,涉嫌利用負責人的妻子掛名當老闆的公司陪標,經承辦人審視投標文件間有重大異常關聯後,隨即向新北市調處提出告發,近日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以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起訴公司、負責人夫妻。
電子商務時代,廣告文宣內容遭同業「致敬」是常見的事情,也衍生許多著作權法的爭議,例如許多網路賣家直接取用別人的商品圖片,就曾遭最高法院認定有罪,那如果是廣告的文字部分,與同業的相似,是否也會有著作權法的問題呢?智慧財產法院最近的判決是認為「不一定」。
最近有一個新聞案例,大略是已經婚姻亮紅燈的夫妻,因丈夫疑似舊情難斷,違反雙方不得和小三聯繫之協議,妻子乃向法院提出賠償訴訟,請問夫妻婚姻期間這樣的約定有效嗎?
近日新聞報導,有業者投標新北市環保局之標案,為確保自己一次得標,涉嫌利用負責人的妻子掛名當老闆的公司陪標,經承辦人審視投標文件間有重大異常關聯後,隨即向新北市調處提出告發,近日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以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起訴公司、負責人夫妻。
726大罷免失敗後,各地罷免團體也陸續銷毀連署人以及志工個資,不過新聞報載罷免傅崐萁團體「微光花蓮」表示:「為持續保護連署人、志工不因個資外流遭受政治清算迫害的可能,微光花蓮現不立即銷毀保密協議」,保密協議內存有個人資料的情況下,罷免團體能以保密協議為由拒絕刪除個人資料嗎?
最近有個新聞案例,某甲到某日式料理店用餐,不慎摔傷,提起民事訴訟精神賠償的數額𠲆法院判賠金額差了十萬八千里,本件判決,關於精神賠償的判決寫法,和一般判決沒有多大差別,但這樣的精神賠償數字是否適當呢?值得來討論!
今年1至7月間,全台詐騙金額已達85億元之多,因詐騙泛濫,政府為杜絕人頭帳戶及截斷金流,洗錢防制法特別規定,若將金融帳戶或第三方支付的帳號等違規交給他人使用,有可能被「裁處告誡」,就算不是人頭帳戶,該帳戶也會被列為「告誡戶」!
所謂離因損害,顧名思義,就是以造成離婚之原因為請求損害賠償之事由,其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以兩造已經法院裁判離婚為要件。而所謂離婚損害,是「因裁判離婚而受有之損害」,其與離因損害不同,亦不具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性質,反而比較像是我國民事法婚姻制度下所規定的法定之債,有其獨自適用之法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