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廠商陪標的詐術投標罪問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第一次公開招標的政府採購標案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能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及決標(如果有該項所列8款情形,機關可不予開標決標)。而有廠商為了避免沒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導致標案流標,因此實務上就會發生找其他沒有真心要投標的廠商一起參與投標,以湊足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的門檻,這種陪標行為可能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詐術投標罪:「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