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公司營業項目與採購法資格標之法律問題
許多標案的招標機關於投標廠商資格中,均會限制廠商的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必須要有特定項目,譬如說辦理國防採購的,會要求有槍砲彈藥等軍火類,如果公司登記缺乏對應營業項目者,就可能被認為是不符資格。然在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中,有所謂的「概括項目」,也就是營業項目代碼「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的登記,如果投標廠商雖無機關要求的特定項目,然有登記「ZZ99999」概括項目,能夠通過資格審查嗎?
許多標案的招標機關於投標廠商資格中,均會限制廠商的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必須要有特定項目,譬如說辦理國防採購的,會要求有槍砲彈藥等軍火類,如果公司登記缺乏對應營業項目者,就可能被認為是不符資格。然在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中,有所謂的「概括項目」,也就是營業項目代碼「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的登記,如果投標廠商雖無機關要求的特定項目,然有登記「ZZ99999」概括項目,能夠通過資格審查嗎?
政府採購案件,有時會因得標廠商資本額與標案規模存有相當落差,引發外界對其履約能力及品質疑慮。例如之前台東「2026跨年晚會」,歌手張惠妹跨年夜在台東嗨唱,但本件勞務採購標案高達新臺幣3,500萬元,卻由資本額僅20萬元之公司得標,不免遭人質疑廠商的履約能力跟機關評選標準。近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了相關函釋(工程企字第1150100016號函),說明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依採購個案特性妥適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採購品質、履約風險控管,以確保履約順利。
有立委質疑行政院有關單位在辦理採購案時,上級機關涉嫌暗示該標案要給該特定廠商決標,質疑此舉的合法性,機關則表示相關公文雖有指稱特定廠商,然並無拘束招標機關的意思。那麼,政府採購標案的招標機關,難道就不能於招標公告中指定廠商嗎?政府採購法對此有無相關具體的規定呢?
近來,市場傳出全聯福利中心董事長林敏雄預計於第3季將全台20家「大潤發」量販店改名為「大全聯」,「大潤發」3個字在台灣將走入歷史。
近來,有新聞報導,國軍某機關決標後,因擔心有限制競爭疑慮而加以廢標的案例,該情形涉及是否綁標的問題。新聞報導指出,立委接獲陳情國軍某車輛委商保修案,針對零件產地新增相關限制,但在符合資格廠商已決標的情況下,機關認為「原本設計的招標規定有限制競爭」疑慮,因此決定廢標。機關表示該案在開標後,因接獲未得標廠商提出異議,機關經檢討及審視招標文件內容,認為可能有限制競爭疑慮,才會加以廢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