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勞基法修法概要
就在十日上午立院三讀通過了不久前才修過的勞基法。這次修法主要有六項重點,簡述如下:
第一、 現行第36條,原則上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修法後則是「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若主管機關放任,可能七休一成歷史。
第二、 現行第32條,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修法後多加了「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一個月最高的加班工時變54小,但其實以三個月的時間來看是一樣的。
第三、 新增第32之1條「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雇主得以補休凹勞工,不必給勞工加班費,勞資地位不對等的情況下很難拒絕。
第四、 現行第34條,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修法後多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輪班勞工的中間休息時間可能從十一小時變八小時。
雖然,上述規定需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但實務上向來勞資會議遭勞團批評只是形式,加上台灣工會組織率低,御用工會、資方工會等無法代表勞工的工會亦存在,勞資關係的天平是否因此失衡,有待觀察。
第五、現行第24條,加班的工時在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四~八小時之 間者,以八小時計,八~十二小時之間,以十二小時計。修法後已將上開規定刪除。→做一小算一小,做三小算三小,工資工時核實計算。
第六、現行法第38條,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修法後多加了「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特休假可累積到隔年。
此二項修正也可以減少雇主可能支出之人事成本,至於政府認為如此一來可以讓雇主願意給勞工加班,增加勞工實際上可領取之加班費云云,不至於因為加班費過高,而無法加班,此言是否中肯,就待大家自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