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街頭藝人「審查許可制」違憲!
受到COVID-19衝擊的產業百百種,以戶外或街頭展演作為工作生計之一的街頭藝人,因爲常須藉由觀眾的「在場、停留、群聚、互動」,表演現場才會熱鬧而有感覺,當然也是疫情首當其衝的對象族群。但其實在疫情之前,想要在台北市的街頭演出,不管是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樂器演奏、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繪畫、工藝、雕塑、行動藝術等等,都必須向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申請許可,它依據的是「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管理要點」及「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申請許可審議作業要點」三個行政規則。
看似密密麻麻,但說白了就是像考試一樣,有志街頭藝術表演者,必須先通過評審委員那一關,許可證核發下來後,表演時還得時時刻刻注意不被記點達一定數量而被廢止許可。其實,這樣的行政管制,對於表演藝術家而言,就像是通往自由之路的「紅綁帶」(red tape;按:引申為行政上的繁文縟節)般,只是為了表演,大家也只好遵守遊戲規則。
為人詬病的審查許可制,在台北市政府110年1月29日訂定發布「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同年3月1日施行)後,於同年3月24日廢止。新辦法的內容已將過去的「審查許可制」改為「申請登記制」,換言之,今年3月1日後,想成為街頭藝人,不用再像以前一樣「參加考試」,只要上台北市文化局建置平台登記,大概就能拿到相關資格,但如果相同時空人數太多,以抽籤決定,兼顧街頭表演品質及都市空間秩序。
就在上週五(110年7月30日)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806號解釋,認定台北市政府街頭藝人「審查許可制」因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違憲。咦?不是已經台北市政府廢止了?怎麼還會宣告違憲呢?事實上,這是為了充分保障在該違憲法令施行期間,遭侵害憲法基本權利的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宣告該法令溯及既往地失其效力。因為依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抵觸者無效」,而所謂無效是指「自始無效」。其實益在於,聲請人仍得以之作為原因案件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等於是還給人民一個遲來的正義。
然查相關新聞報導,雖然台北市與新北市都改採「申請登記制」了,全台灣仍有7縣市尚未廢止「審查許可制」,因為大法官釋字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釋字第185號解釋參照),故將來應可預見其他縣市均改採申請登記制作法,且在改制前,如果衍生相關行政救濟問題,人民亦得執釋字第806號解釋認為未經法律或地方自治條例授權的「審查許可制」至少違反法治國原則下的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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