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要國民法官審理,可以拒絕嗎?

近日有兩件聲請不採行國民法官審理程序,並由法院裁定獲准的案件,一件是發生在台北的酒駕致死案,因被害人家屬「不希望案件被關注」,於是向法院聲請;另一件則是台中的印尼籍移工傷害致死案,由於雙方均為外籍人士,訴訟過程都須經通譯雙向翻譯,使國民法官在審理時不易理解,也難專注於案情上。

不想要國民法官審理,可以拒絕嗎? 2

然並不是每個案件都可以聲請不行國民法官審理程序,法院會視具體個案審酌,依據國民法官法(下稱同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四、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五、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

回到前面的兩起案件,第一件酒駕致死案,檢辯雙方對於罪名並無爭執,僅剩量刑問題,且酒後駕車係一般國民也可能經歷或聽聞之事,國民法官能帶入其生活中的經驗和情感,雖交由國民法官審理具有公益性,然法官於聽取檢察官、告訴代理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國民法官新制剛上路,媒體自然會大篇幅報導,逕而導致被害人家屬受第二次傷害,故法院就本件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理程序。

第二起案件則係因告訴人及被告皆為外籍人士,均須由通譯將印尼語翻譯成中文予法官、辯護人、檢察官及國民法官知悉,而依國民法官法之規定,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之前提,須檢辯雙方於法庭上之作為能使國民法官易於理解,意即達「目視耳聞,即知其意」之程度,才能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達到一起審判的目標;惟若案件所涉及專業用語甚多(例:醫療、法律等),且須經由通譯將被告對於所提示卷證及證人之證詞等所表示之意見,再經由雙向翻譯讓參與者知悉,則審理程序除了耗廢大量時間外,翻譯過程中恐怕也會讓國民法官不易發現爭點;本件法院認為構成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除此之外,本件可能亦有同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用「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之適用,且上開之疑慮也有違本法第1條所規定:「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之精神,因此本件也不行國民法官審理程序。

當然,從國民法官的加入的目的來看,是希望讓司法更貼近於人民,但從這兩起案件的裁定內容可以發現,同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到第5款,讓法院有一定的裁量權,可以審酌該案件是否適合採行國民法官審理程序,這除了專業性考量外,更多了情感面的考量,畢竟國民法官程序的案件都是比較受到社會矚目的案件,站在被害人的角度,不一定會希望這樣悲劇再經過大眾及媒體的傳播;而站在被告的角度,國民法官程序不僅在形式上是由國民法官審理,若實質上在尚未被定罪的情況下就交由社會大眾來審判,反倒成為被害人未執行前的桎梏;此規定讓法院有一定的裁量權,可以審酌該案件是否行國民法官審理程序,亦讓判決不再只有冰冷的法律,更多了一點溫度。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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