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購買生鮮產品是否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呢?

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進口雞蛋補助問題,姑且不論是否有圖利特定廠商等爭議問題,單純回歸政府採購法的討論,試想一案例,機關向廠商購買生鮮食材,例如公立學校辦理如雞蛋或蔬菜等營養午餐食品採購,是否需要適用政府採購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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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財物,在政府採購法會被定性為財物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對於財物採購的定義:「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明文排除「生鮮農漁產品」,但是生鮮農漁產品的範圍要怎麼去界定呢?

事實上,政府機關對於「生鮮農漁產品」的範圍時常也會有疑惑的時候,畢竟這屬於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無法具體化或類型化,因此如何定義生鮮農漁產品,也會是一個爭議問題,工程會曾對此作出解釋,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2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800048970號函:「…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2項所稱『生鮮農漁產品』之性質及不適用本法之理由,原修法理由已有說明:『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因生鮮農漁產品價格每日均有變動,且蔬菜、水果、魚貝介類等品項超過一百種以上,在招標決標時,無法以價格做基準,招標實務作業上有極大之困難。』來函所述『冷凍食品(肉品)』,如經冷凍處理,不符合上開修法意旨。 三、來函說明三所述『自立午餐暨慈暉班伙食蔬菜水果、冷凍食品採購案』,其中『蔬菜水果』係屬『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請檢討有無合併冷凍食品辦理採購之必要,及有無限制競爭,影響採購效率之情形。另有關冷凍食品(肉品),應依本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說明二所言,尚稱允當,惟說明三:「『蔬菜水果』係屬『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從本函釋可徵,政府採購法之所以排除生鮮農漁產品,理由在於其具有「易腐性」、「具有生命現象」、「短時間內易生變化」之特性,因為這幾種特性,會導致產品具有不確定性而無法有一個穩定的價格,與政府採購招標程序上必須有特定單價性質有所扞格,因此無法適用政府採購程序,該函釋所舉的兩個例子,蔬菜水果因為具有易腐性,因此屬於生鮮農漁產品,冷凍食品則因經過低溫處理,並不會有易腐性及短期變化的情況,因此並非生鮮農漁產品。

就上開函釋判斷,如果該產品確實有易腐性、生命現象、短期間變化的問題,產品就會有不確定的特性,符合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生鮮農漁產品」,就不是政府採購法所定義的財物採購,因此不全然會適用於政府採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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