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在司法院網站查詢他人犯罪前科可以隨意公開嗎?

  誰都可以從司法院網站公開查詢取得他人的判刑資訊,但可以任意使用嗎?亦即,若從公開判決內容取得他人的「個人資料」—犯罪前科,可以隨意公開或散布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犯罪資料是人家的特種個資,除非有使用依據,否則不得任意散布或傳述。

【個資法】在司法院網站查詢他人犯罪前科可以隨意公開嗎? 2
照片來源:Katrin  Bolovtsova/pexels

  我國關於司法判決資訊的公開透明程度非常的高。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內容,主要是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判決書內容可以讓民眾詳參,同時也可監督司法審判,讓社會大眾公開檢視,而且,也能促進法律透明度與學術研究。民眾可由此了解法律實際適用情況,遇到類似案件也可以有實務見解參酌,有助於保障人民權益。其次,有的判決在必要時會隱匿個資後處理以保護關係人或當事人之隱私,也不會造成過大的困擾。當然,這種隱私與公共利益的衡量,是一種政策的選擇,目前看起來算是正向的。

  我們來看一下司法院的官方資訊怎麼說?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個人資料」,是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其次,特種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6種,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有針對這6種個人資料做立法定義,簡稱為特種個人資料,因為這些個人資料較為特殊或具敏感性,如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恐會造成社會不安或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所以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特種個人資料的保護是更為嚴格,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較一般個人資料更為嚴格,除法律特別許可的情形外,原則上禁止任何機關進行蒐集、處理與利用。

  判決上面所載明他人的「判刑資料」、「犯罪前科」或警政查詢資料等算是特種個人資料,有的人認為打贏官司,公開判決書、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等裁判書類的內容,只要把名字、地址等遮掉,就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這樣的講法對嗎?司法院給出的答案:

(一) 常見實體張貼(例如張貼在社區、寄給任職機關公司行號)、上網公開。個人資料保護法不論是公開給特定人或不特定人,上網限制給朋友閱讀或是開地球給不特定人都可以搜尋閱覽,都是屬於個人資料之利用行為。

(二)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針對非公務機關(一般社會大眾即屬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規定必須有特定目的,且在符合法定要件之情況下,例如:「法律明文規定」、「與當事人間有契約或類似契約的關係並採取適當安全措施」、「經當事人同意」、「當事人自行公開」、「為增進公共利益」、「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等情況,可以進行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如果要做蒐集目的外的利用行為,除了「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同意」、「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等情形外,為「防止他人權益受到重大危害」、「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等情況,始得為之。

(三) 民眾為訴訟事件之當事人,因而取得法院寄送的裁判書或檢察署結案的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等訴訟文書,雖然不是「主動」去取得,但還是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蒐集」個人資料(蒐集:指以任何方法取得個人資料),有民眾自以為不是主動聲請法院核發或提出訴訟的人,就不是蒐集,是明顯誤解法律。

(四) 裁判書類或檢察書類,是法官或檢察官因執行法定職務製作,依法律規定寄送給訴訟當事人,以平亭曲直,保障權利,但不是要提供給訴訟當事人,作為公審他人、網路霸凌之用。因此,為了抒發個人情緒或一吐怨氣,將裁判書類內容,任意公開,不僅不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絕大多數情況,也不會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可做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狀況。

(五) 如有遮蔽姓名、地址等部分個資的情況,就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嗎?裁判書類中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個人資料」,往往非僅有姓名、住址,可能包含工作職業、收入、財產、婚姻、家庭、親屬關係、日常生活等社會活動等諸多個人資料,甚至是犯罪前科、性生活、罹患特定疾病等特種個人資料,透過這些資料的對照、比對、連結,可以從群體中特定出是哪個特定的個人,仍是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不符合蒐集的特定目的與必要、也不符合目的外利用的法定要件時,仍然會觸法。

  參考前述司法院所提供資訊,吾人可以瞭解,不論是自行取得的裁判書類或檢察書類,或是由司法院網站所取得的公開判決資訊,都不能作為公審他人、網路霸凌之用,如果是為了抒發個人情緒或一吐怨氣,將判決內「個人資料」(像是犯罪前科之特種個資)任意公開,不僅不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絕大多數情況,也不會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可做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狀況。

  因此,若為了公審他人或是與公眾利益相涉甚遠等情況,而公開他人犯罪前科資訊,是可以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罪,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判決提供參考: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刑事判決意旨:「上訴人雖稱其在LINE聊天室張貼告訴人前科資料,是要提醒大家告訴人是騙子,品格有瑕疵,不能擔任農林公司董事。然所張貼罪名,均非法定董事消極資格所列罪名,且『97年重利』實則經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主觀上具有損害告訴人之利益之意圖事證已明。」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314號刑事判決意旨:「洪○○與簡○○前有糾紛,明知對於有關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不得利用,竟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於該則貼文中檢附簡○○之警政資料查詢結果,該查詢有簡○○臉部近照、所涉司法案件辦理情形、完整地址、手機號碼、家庭成員、工作職業等足以識別簡○○之個人資料,……非法利用簡○○之個人資料,嚴重損害於簡○○個人資訊自主權。」因此,不要以為公開查詢他人公開有罪判決的資訊,可以任意再公開,司法院的公開有其法律依據,一般人則必須在符合特定目的使用才可以的,但現實中大部份情形都是挾怨報復,這就很可能構成犯罪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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