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開標時不小心說出底價的過失洩密罪問題
政府採購招標案,「底價」在開標前絕對是機密,否則知道底價的廠商就搶得先機而容易得標。還有,如果在開標後一直到決標之前,也仍然是屬於機密,這段時間是最容易不小心說溜嘴的期間,假若不小心說出底價,很容易成立刑法「過失洩密罪」。

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前段:「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第2項:「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第3項:「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因此,若有不小心將應保密的底價洩漏,可能成立過失洩密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有新聞報導曾經發生的類似案例,基隆市政府產發處2025年3月針對「信義市場中繼裝修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進行開標會議時,當時擔任市場及商業發展科之A科長未發現某廠商報價低於採購案底價,有報價合理性疑慮,竟「不慎脫口說出標案底價」。監辦人員當下發現異狀立刻提醒A科長,乃宣布暫停開標。後來,A科長向廉政署自首,而基隆地檢署偵結後給予A科長緩起訴一年處分。
在這個案例中,大略是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若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因此,若廠商標價過低不合理,依法得要求廠商說明或擔保,或得不決標給該過於低價廠商。於開標後,當時A姓科長未發現其中一家廠商標價僅258萬元,低於採購案底價逾百分之70,顯有報價不合理疑慮,A科長卻當場公布底價為408萬6千元。當然,此案後來也只好廢標再重新辦理招標程序。
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是在「決標後」的「洩漏底價」行為,就算有行政疏失,原則上並不會構成過失洩密罪。
舉一個曾經發生過的案例:
檢察官起訴事實大略為,某B為某開標主持人,採最低標方式決標,底價經核定為104萬元。開標逐一拆閱各家廠商底價封時,以○○公司投標價80萬元為最低標,然○○公司之投標價實際已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高於底價百分之七十,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而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61條第11項第3款並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80%,本機關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之『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4項規定,應限期通知最低標提出書面說明,不得未經說明而逕行通知最低標提出擔保,B原應限期通知最低標者即○○公司提出書面說明,不得未經○○公司說明或提出擔保,即逕行宣布決標,並公布底價,然其對於最低標廠商80萬元是否高於底價八成計算錯誤,認廠商報價80萬元未低於底價八成,無標價偏低之情形,即逕行決標並當場宣布底價為104萬元而洩漏之。因認被告B涉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
這個案例和前面新聞報導案例不同的地方在於,主持人底價八成計算錯誤,但程序上已經是進入 「決標」了,所以變成「決標」後的「公開底價」。事實上,《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很清楚規規定:「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因此,底價在決標後,若無特殊情形下,本來就要公開,所以決標後的底價就不是「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如果不小心說出來,也不會有刑事責任。
參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29號刑事判決意旨:「縱被告有如公訴意旨所指未依『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修正規定』限期通知最低標者即○○公司提出書面說明或提出擔保,即逕行宣布決標,或誤看、誤算底價而誤宣布決標等情,然被告既係該採購案之開標主持人,於其代表機關宣布該採購案決標後,即已生決標之法律效力,則無由以決標有誤即認該次底價仍屬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而認被告所為係屬洩密之理。」
再參考下述判決意旨,講得更清楚,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00號刑事判決意旨:「被告既係該採購案之開標主持人,其代表機關宣布該採購案決標後,對外即已生決標之法律效力,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宣布決標後即應公開底價,被告『過失決標』之行為固有可議,但不因此使決標後之底價仍屬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而認有『過失洩密』之犯行。」
不管如何,如果不想上法院,所有機關承辦人辦理採購案時,一定要記住的鐵律:「說出底價前,請三思而後行!」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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