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網購賣家說「拆封後不得退款」、「拆封前應錄影」,真的合理嗎?
日前有新聞報導,某名女子去年在網路上購買筆記型電腦,收貨後發現螢幕有破裂痕跡,向其購買之科技公司要求解除契約。業者則抗辯外包裝已註明「拆封前應錄影」,且消費者已下載非內建軟體,拒絕退款。那實際上這種「拆封前應錄影」且拆封後不能退款的網購規定,真的合理嗎?

首先,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通訊交易則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也就是說,只要是網路購物商品,都涵蓋在通訊交易規定範圍內,有消保法第19條七天鑑賞期的適用喔!
之所以會有七天鑑賞期,原本就是因為網路購物的消費型態特殊,消費者於網購時無法實體接觸到商品,所以給予七天的猶豫期間,且因為消費者要能檢查商品,當然可以使用商品,如有所謂「拆封後經使用即不可退款」等的賣家說詞,就是不符合消保法規定的!
不過要注意的是,消保法第19條但書規定有所謂「合理例外情事」,問題就來了,到底有哪些合理例外情事可以不適用七天鑑賞期規定呢?這部分規定在《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中,依據該準則第2條規定,如果是: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以上這七種情況的話,是可以排除消保法第19條解除權的適用的!
回到這起新聞,因為這位民眾購買的是「筆記型電腦」,所以並不在上述規定第4款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範圍內,之所以要有這款規定,主要是針對「拆封後便處於得輕易複製之狀態」的物品所為規範,比如CD、DVD等。
另外就「拆封前應錄影」部分,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在過往案例中,就有業者主張因消費者未錄影,所以消費者對筆電的損害有「可歸責事由」,無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法院則認為,錄影之標的物及範圍欠明,原告所為錄影,縱不合被告之要求,仍不能逕認原告有隱瞞可歸責事由之情事(115年度嘉小字第23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以賣家說明不清楚為由,認此種賣家加註並非得認定買家有可歸責事由,而為不得退款的原因,最終判決賣家應返還民眾買受筆電之價金。
所以在網購時,就算賣家有加註一些不可退款事由,也要符合法律規定才有效,否則還是有消保法第19條七天鑑賞期及解除權的適用喔!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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