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1.11
支付命令經對方異議即會自動轉成訴訟程序,故後續您將會收到法院通知開 庭。提醒您提出相關佐證及主張依據,以利法院判決資方給付資遣費。
一、 你可以去參考一下煙害防制法,看你們所處的大樓是否屬於禁煙區,若 是的話你可以向總幹事或管委會反應該事件。 二、 原則上,關於勸導他人不要在公眾場所吸煙,是不會有誹謗罪的問題。(刑 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 人名譽之事者。) 三、不過,若要解決你的問題,而不要增加困擾,最好是以緩和的勸告語去 張貼即可達到你要的效果。
特別休假因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基 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所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 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 義之經常性給與。故若以按月計算薪資者,該三日之工資為為月薪之十分之 一;按日計薪者,為三日之日薪。
台端所述之傳票,不知是起訴後的法院傳訊,或是起訴前的地檢署傳訊為傳票只會記載案由及通知時間,不會有其他過多的陳述。 台端可能涉及的是違反著作權法,如果是不知情的,當然沒有犯罪的故意,但是這部份屬事實認定問題。 如果確有過失或故意侵權的事實,當然和解是較佳解決模式。
一、 販賣仿冒商標之處罰依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是處一年以下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 販賣仿冒商標之損害計算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商標權人可以就使 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 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或依侵害商標行為所得之利益,或查獲侵害 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之金額。 三、 如果能以軟性、善意、誠意與對方談和解,應該是可以得到對方的諒解 的!
建議先弄清楚被解雇原因。 一、 若雇主以勞基法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台端自不得向雇主請求加 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二、 若雇主以勞基法第11條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則台端可請求給付預告 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三、 若雇主非以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其片面終止契約自 屬不合法。台端可主張勞動契約仍屬有效,亦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 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請求預告期間工 資及資遣費。
辦事處(日商在台灣的分公司)係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為有權利能力之 本國公司,亦為勞基法定義上之雇主,自應負擔勞工之資遣費。試用期間之 性質僅為勞資雙方保留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在試用期間勞動契約本已 發生效力,故有關勞工年資之計算自不得將試用期間扣除之。另外,大量解 僱勞工,必須依法於期限內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 此外,若有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會有限制台灣公司負責人出境 的問題。
依勞基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但受 『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應予併計」。本案原事業單位與關係企業如為個 別之法人,以其為個別之權利主體,勞工若基於「借調」,由原事業單位調往 關係企業工作,其勞雇關係存在於原事業單位與勞工之間,若非基於「借調」 關係,而係經勞工之同意,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履行,與原事業單位之勞雇關 係亦因合意而終止,年資自應重新起算。 依題旨台端係被雇主借調至B公司、 C公司,年資應併計為七年。若台端並未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則雇主終止契約, 依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應給付相當於七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查勞基法早於民國七十三年開始施行,且勞基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 益,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故勞基法有勞動契約、工資、工時、休息、休假、 退休、職災補償等諸多保障勞工之強行規定。若新約內容均已符合勞基法之強 行規定,則除非違反其他強行法規或因違背公序良俗致契約無效,或台端以意 思表示錯誤或瑕疵之事由行使撤銷權,否則該契約仍屬有效成立,勞資間仍應 適用新約。
原則上,按你所說是合法買來的物品,其上就算有商標,但是因你有合法權源,因此不會有刑責問題。但是你說有警察通知違反商標法案件,有可能是那個物品是有偽冒的商標在其上,就是說你出賣的可能是仿冒品,才會涉及刑事責任。不過,因為你所述事實,並非明確,仍需視實際情況而定。
一、你所說的買賣換、退貨,乃是有關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以下有關物的瑕疵問題。 二、 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因此,買受人買記憶體回去後,應從速檢查到底有無瑕疵。 三、上述條文第二項規定: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四、上述條文第三項規定: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顧為通知益候,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五、在買賣之物有瑕疵時,法律效果依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得請求交付無瑕疵之物。 六、由上述條文規定可知,如果買受人受領有瑕疵之物,得請求換貨等。 物之瑕疵的發現時間應屬重點,於本件情形,原則上於一個月後始通知有瑕疵,似乎就社會經驗而言,應認承認所受領之物。但是,如果正常使用而於一個月發生之問題,又可認為是不能即知之瑕疵,於使用後始能發見之瑕疵。因此,本件應視使用情形而定。
一、有關人事保證,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以下有詳細的規定可以參考。 二、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未定期 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三、再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四規定: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 終止契約。
一、依據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人事保證,應以書面為之。所以口頭方式不能成立人事保證。 二、人事保證之保證人,原則上公司會要求親自簽名,而是否一定要到公司去,由公司判斷是否可以認定為保證人親簽而定。 三、 需不需要人事保證,由業主自行決定,受僱人覺得不需要,則可以不選擇該份工作。
原則上,只要是勞工就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也就是說不管你是不是夜校生,有關勞基法所訂之休假規定,都應該一體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