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1.11

因前任職公司虧損倒閉,有部分資遣金未領到已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但前,公司提出支付異議,且該公司原就有積欠債務,我該如何因應? 還能取得未領的資遣金嗎?

支付命令經對方異議即會自動轉成訴訟程序,故後續您將會收到法院通知開 庭。提醒您提出相關佐證及主張依據,以利法院判決資方給付資遣費。

在集合辦公大樓裡的廁所已有張貼禁煙標示,但有某公司員工仍在公用廁所抽煙,管委會已向該公司反應,但該公司予以包庇不承認 請問: 1、如果我在廁所張貼 xx公司那個胖胖、高高的男生你還在廁所邊看 雜誌邊抽煙會不會涉及毀謗或其他刑責?因為這是有關社會大眾利益,應該不會吧? 2、XX公司可以以王x或x王甚至全名寫出來嗎? 3、貼抽煙者的照片呢?

一、 你可以去參考一下煙害防制法,看你們所處的大樓是否屬於禁煙區,若 是的話你可以向總幹事或管委會反應該事件。 二、 原則上,關於勸導他人不要在公眾場所吸煙,是不會有誹謗罪的問題。(刑 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 人名譽之事者。) 三、不過,若要解決你的問題,而不要增加困擾,最好是以緩和的勸告語去 張貼即可達到你要的效果。

勞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後, 尚餘三日特別休假未休畢。 請問該如何計算此三日工資?

特別休假因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基 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所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 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 義之經常性給與。故若以按月計算薪資者,該三日之工資為為月薪之十分之 一;按日計薪者,為三日之日薪。

前陣子跟朋友合開網咖,電腦內的遊戲軟體是請軟體工程師來架設,最 近收到法院寄來的傳票說我開的網咖所使用的軟體並未授權,我並不知工程師架設是未經授權的遊戲軟體,下週三就要出庭了 ,。 請問: 1、此案件的可能走向以及種種後續發展?之前沒有遇過此事,可否告 知該 如何去應對? 2、是否需要請找律師協助處理? 3、應如何尋求管道請求對方私下和解呢?

台端所述之傳票,不知是起訴後的法院傳訊,或是起訴前的地檢署傳訊為傳票只會記載案由及通知時間,不會有其他過多的陳述。 台端可能涉及的是違反著作權法,如果是不知情的,當然沒有犯罪的故意,但是這部份屬事實認定問題。 如果確有過失或故意侵權的事實,當然和解是較佳解決模式。

想請教一下如果違反商標法最重的刑責會是如何?如果明知名牌皮包是仿冒品還放在皮包店中販售被抓到會怎麼辦? 要如何賠償?前幾天有律師帶著警察及法庭相關人員來店裡搜索,我的女友害怕說了一些不適當的回答結果被判違反商標法請問我們該怎麼辦呢?

一、 販賣仿冒商標之處罰依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是處一年以下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 販賣仿冒商標之損害計算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商標權人可以就使 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 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或依侵害商標行為所得之利益,或查獲侵害 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之金額。 三、 如果能以軟性、善意、誠意與對方談和解,應該是可以得到對方的諒解 的!

我在餐飲業公司服務有4年之久,在工作沒有任何疏失之下,雇主突然要我明天不用來上班,請問這種情形我可以向雇主提出何種請求賠償?是預告工資補償,還是資遣費補償?

建議先弄清楚被解雇原因。 一、 若雇主以勞基法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台端自不得向雇主請求加 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二、 若雇主以勞基法第11條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則台端可請求給付預告 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三、 若雇主非以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其片面終止契約自 屬不合法。台端可主張勞動契約仍屬有效,亦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 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請求預告期間工 資及資遣費。

我總公司為日商公司,台灣為辦事處因突然聽說總公司因資金周轉不良所以要關閉台灣的分公司,請問若還有資金的話。 1、員工遣散費怎麼發? 2、試用期到正式員工待滿的期間怎麼算? 3、若台灣的工廠收不到我本社給的應付帳款,本公司負責人,及在台登 記的外國公司的董事會不會有問題?會遭起訴嗎?

辦事處(日商在台灣的分公司)係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為有權利能力之 本國公司,亦為勞基法定義上之雇主,自應負擔勞工之資遣費。試用期間之 性質僅為勞資雙方保留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在試用期間勞動契約本已 發生效力,故有關勞工年資之計算自不得將試用期間扣除之。另外,大量解 僱勞工,必須依法於期限內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 此外,若有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會有限制台灣公司負責人出境 的問題。

本人於90年進入A公司任職,92年被調至A公司之子公司【B公司】任職 96年又被調至另一子公司【C公司】任職,現將被公司資遣,公司卻只付2年年資資遣費,請問我該如何爭取權益? 本人A公司任職2年。 B公司任職4年。 C公司任職1年。 A公司與B公司為同一負責人 C公司為不同負責人。

依勞基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但受 『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應予併計」。本案原事業單位與關係企業如為個 別之法人,以其為個別之權利主體,勞工若基於「借調」,由原事業單位調往 關係企業工作,其勞雇關係存在於原事業單位與勞工之間,若非基於「借調」 關係,而係經勞工之同意,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履行,與原事業單位之勞雇關 係亦因合意而終止,年資自應重新起算。 依題旨台端係被雇主借調至B公司、 C公司,年資應併計為七年。若台端並未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則雇主終止契約, 依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應給付相當於七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我們公司在勞基法施行前有跟員工簽定一份勞動契約,但在勞基法施行後又重新叫我們簽訂一份勞動契約內容大概是以勞基法相關規定為標準當時大部分的員工都以為適用勞基法,應該是對我們比較有益,所以大家都簽了可是最近才發現原來我們剛入公司的那份勞動契約對我們員工而言是比較有利的 請問: 1、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回歸適用舊的勞動契約? 2、新的這一份勞動契約有什麼方式可以讓它不生效或是撤銷嗎?

查勞基法早於民國七十三年開始施行,且勞基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 益,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故勞基法有勞動契約、工資、工時、休息、休假、 退休、職災補償等諸多保障勞工之強行規定。若新約內容均已符合勞基法之強 行規定,則除非違反其他強行法規或因違背公序良俗致契約無效,或台端以意 思表示錯誤或瑕疵之事由行使撤銷權,否則該契約仍屬有效成立,勞資間仍應 適用新約。

之前我哥哥去大陸有買一個名牌皮夾給我,我因為沒用到就在在網路拍賣把它賣掉,今天我收到警察局寄來的信上面寫著我違反商標法案件,因此要到案說明,我不曉得該怎麼辦,違反商標法是因為我賣那個皮夾的關係嗎?,可是我只是因為沒用到所以把它賣掉,不知道怎麼會變這樣,可以教教我該怎麼辦嗎?會不會有罪?

原則上,按你所說是合法買來的物品,其上就算有商標,但是因你有合法權源,因此不會有刑責問題。但是你說有警察通知違反商標法案件,有可能是那個物品是有偽冒的商標在其上,就是說你出賣的可能是仿冒品,才會涉及刑事責任。不過,因為你所述事實,並非明確,仍需視實際情況而定。

我是賣記憶體的「記憶體是永久保固」NOVA買的,並且確定這是全新的,後來過了一個月(20070506購買)買方才回應商品有問題(20070602),買方想要換貨以及退貨。請問: 1、如果以消費者鑑賞期來說,是不是已經過期了? 2、他有權利以法律途徑申告嗎(是以哪些法律)?

一、你所說的買賣換、退貨,乃是有關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以下有關物的瑕疵問題。 二、 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因此,買受人買記憶體回去後,應從速檢查到底有無瑕疵。 三、上述條文第二項規定: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四、上述條文第三項規定: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顧為通知益候,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五、在買賣之物有瑕疵時,法律效果依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得請求交付無瑕疵之物。 六、由上述條文規定可知,如果買受人受領有瑕疵之物,得請求換貨等。 物之瑕疵的發現時間應屬重點,於本件情形,原則上於一個月後始通知有瑕疵,似乎就社會經驗而言,應認承認所受領之物。但是,如果正常使用而於一個月發生之問題,又可認為是不能即知之瑕疵,於使用後始能發見之瑕疵。因此,本件應視使用情形而定。

目前一般公司在任職時大多有讓員工填保證書,如果公司在保證書上未註明保證期限是多少,在法律上面有相關的規定嗎?還是只要當人家的保證人,那個被保證人在那家公司任職的時間內,保證人就要一直負擔責任呢?

一、有關人事保證,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以下有詳細的規定可以參考。 二、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未定期 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三、再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四規定: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 終止契約。

我有一個疑問,人事保證人(工作)需具備身分證正反影本、照片、印章,我覺的印章的部份讓我很懷疑, 請問: 1、如果公司未拿書面契約,只口頭上說,那契約有成立嗎? 2、是否要請保證人來一同簽定呢? 3、為什麼小小的網咖職員,零用金不到2萬需要簽呢?

一、依據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人事保證,應以書面為之。所以口頭方式不能成立人事保證。 二、人事保證之保證人,原則上公司會要求親自簽名,而是否一定要到公司去,由公司判斷是否可以認定為保證人親簽而定。 三、 需不需要人事保證,由業主自行決定,受僱人覺得不需要,則可以不選擇該份工作。

我白天是正職員工,晚上有在夜校進修,請問根據勞基法這樣是否就沒有年假呢?

原則上,只要是勞工就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也就是說不管你是不是夜校生,有關勞基法所訂之休假規定,都應該一體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