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7.04

去年底在Y拍購入一名牌包,第一時間發現是仿冒立刻聯繫賣家,但始終得不到任何不回應,於是送至台中保智大隊,經過了漫長的鑑定,終於確定是假貨,保智人員也聯繫了賣家至台中做了筆錄,今天7/15收到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律師 1. 我在台中報案,是被害人,為何要配合賣家要求去桃園開庭,我可以請假嗎? 2. 請問這次開庭,我是證人嗎? 3. 我當庭就可要求賣家退還所有款項加上台中桃園來回車資嗎? 4. 還會有後續開庭的可能?若有,可要求在台中?

一、被告所在地可能是在桃園,所以由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若有請假事由是可以具狀說明之。 二、應該是證人,檢察官可能要將之前的筆錄再重複確認之。 三、證人可以請求證人旅費。 四、至於與賣家的糾紛,也許可以在此程序一併處理,因此,去開庭與被告談和解也是好的。 五、後續若不想再被傳為證人,可以向檢察官表示意見,但是案件在桃園,就不會是在台中開庭了。供予參酌,謝謝!

我有與美容店家發生消費糾紛,有至消保會投訴,消保會投訴書中我有提到說:對方店家態度惡劣,並有涉及恐嚇之嫌疑,這句話會構成毀謗嗎?如果這句話不構成毀謗,對方說要針對這句話對我提告毀謗,他讓我感到心生畏懼且這句話不構成毀謗,我是否能對他提告恐嚇或是誣告嗎?

一、台端投訴,陳述所見所聞,若未有意圖散布於眾之行為,不會有誹謗的問題。其次,客觀上該敘述之內容,亦與誹謗的之要件,似乎不相吻合。 二、對方是否提告,是伊之權利,未以非害之惡害通知加諸於台端,尚不涉及恐嚇之問題。 三、其餘主張,應待對方確定提訴,再作判斷為妥。 四、本件回歸消費者爭議,消保會為平台解決雙方的問題,可能才是正道。因小事而增訟,尚無必要。供予參酌,謝謝!

請問証人在法庭作的証詞不被法官採信而判對方敗訴,其証人是否涉偽証罪?而偽証罪之追訴期是多久呢?

一、偽證罪,依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則上,法官不採信證人的證詞,證人不一定構成偽證罪,還要看證人是否有主觀的偽證意思,客觀上也確實是虛偽陳述。因為法官不採信的原因多端,有可能是證人記憶錯誤或是誤會等,仍應視具體情況而論。 二、依上規定刑度,參照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未起訴而消滅,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供予參酌,謝謝!

黃君受僱於本公司擔任送貨司機一職,因一時疏忽撞到穿越人行道之行人,黃君基於道義上之責任,多次探視傷者,傷者家屬也允諾給黃君改過之機會,不會因此索討無度,然現在態度丕變,揚言提告黃君過失傷害,而雇主也要負連帶責任,請問雇主除民法188條得負連帶賠償責任,還須負刑事責任嗎?

一、民法第188條之僱用人之侵權責任,「第一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第二項: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實務上,類似情形,雇主有相當程度的機會構成民事連帶責任。 二、不過,刑事責任為行為責任,雇主沒有該行為,僅司機可能構成刑事責任而已。供予參酌,謝謝!

本人日前辭退員工,而該員工卻故意於空氣濾清器內放置異物,該車輛是營業大貨車;而本人於該員停職後駕駛該車輛因發現該車異常進保養場檢修,發現上述情形,請問是否會觸犯刑法;另因該車是營業大貨車,隨時會行駛於任何道路上,若因而發生故障導致意外事故又會觸犯何法?

一、若有證據證明該人有從事所述行為,可能造成空氣濾清器損毀,涉嫌毀損罪。 二、若因此造成故障發生意外傷亡,視行為人對該傷亡是否存有預見或預見可能性,可能構成過失傷害或致死,或故意殺人罪責。供予參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