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寵物美容定型化契約新制的法律議題

隨著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也帶動了寵物美容產業的蓬勃發展。然而,隨之而來的消費糾紛也逐年增加,從最常見的毛髮修剪不滿意,到嚴重的寵物受傷甚至死亡,種種爭議往往因缺乏明確的規範而陷入各執一詞的窘境。為此,農業部與行政院消保處制定了《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2025年5月正式上路。然而,這項新制的施行,在現實層面上,卻引發了諸多爭議,包含:寵物異常傷亡如何妥善處理、逾時定義不明、契約需填身分證字號可能造成個資外洩、包月收費逾一萬元要求業者要銀行信託等等問題。

【家事】可以先拿走遺產再拋棄繼承嗎?

現行民法原則上就繼承來說,已經是限定繼承了,也就是最多就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會用繼承人自己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此外,民法第1174條第1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現在有一個問的,假若繼承人把遺產拿走了,然後發現被繼承人留有債務,再向法院申辦拋棄繼承,這樣會有效嗎?

【行政】寵物醫療用藥之法律爭議

近期,寵物醫療用藥的爭議鬧得沸沸揚揚,台灣長期存在「藥事法」與「動物保護法」間的法規扞格,使得獸醫師在臨床診療時面臨嚴峻的用藥合法性問題。原訂於2026年7月1日上路的《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因其管理邏輯與臨床實務的脫節,引發了獸醫界與飼主的高度焦慮,最終迫使主管機關宣布暫緩實施。

【採購】勞發署北分署前分署長違反政府採購法的刑事問題

前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長謝宜容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案件,近日二審宣判。事件起因是北分署有名吳姓公務員在辦公室內自殺往生,根據該員同事反映是長期受到謝前分署長之壓力所致,由於過往公務體系對於霸凌申訴保障不足,故該事件促成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修法。然謝前分署長之所以會遭起訴,卻是因為檢調調查霸凌事件過程中,另外發現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事證之故,就霸凌部分並未涉及刑事責任,這一點可以從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書中,並無提到霸凌之字眼而看出,令廣大網友相當訝異,然謝前分署長涉犯採購法的相關問題為何呢?

【著作權】資策會告訴高虹安的著作權刑事法律問題

資策會與新竹市長高虹安的論文著作權爭議,近日經智慧財產法院刑事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不受理判決,本件先前民刑事一審判決結果歧異,民事認定資策會就高虹安先前受雇時的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有著作權,而高虹安將該著作之部分內容作為她在美國的大學的學位論文,侵害資策會的著作權,故應賠償資策會;然刑事自訴部分,法院認為因為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間,所以不受理,然智慧財產法院刑事二審認為不是這樣…

【勞資】勞工未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雇主被追償問題

雇主沒有幫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後來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還是可以申請職災相關給付,但是經勞工保險局核付勞工後,勞保局就會向雇主追還金額!最近有看到新聞報導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1年上路實施後,據統計有近萬件未投保裁罰案,總開罰金額新台幣1億9,000多萬,其實災保法規定是只僱用一人都要納保,包含微型企業或個人工作室。原則上對於職業災害來說,雇主要負無過失補償責任,假若職災歸責於雇主,而有故意過失之情形,還有民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由此可知,無過失是補償責任,有過失是賠償責任。

【家事】沒有講清楚的財產分配算是贈與契約嗎?

新聞報導指出,某李姓四姊妹主張,父親臨終前在病房錄音交代財產分配,並表示有多筆土地要給她們,因此提告要求母親與弟弟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不過,第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錄音內容只是「生前分產的想法」,並不成立贈與契約,判決四姊妹敗訴。可上訴。

【交通】肇事無人受傷亡而離開一定會被吊扣駕照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無人受傷亡而離開一定會被吊扣駕照嗎?先說結論:不一定。

【刑事】故意規避AI車牌辨識計費構成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現在許多停車場使用AI車牌辨識機制管理,出入口未設置柵欄,而是採用智慧車格,車輛停進格內才會開始計費。有貪圖小利的民眾鑽漏洞,刻意將車輛停在車格外的周轉空間,由於系統感應不到車輛,便不會啟動計費程序,用這種方式「免費停車」。為了防堵漏洞,停車場業者曾在周轉空間放置三角錐,但又被民眾移走,效果相當有限。故意這樣停車佔人家便宜的人,難道不算是一種犯罪嗎?

【民事】網購賣家說「拆封後不得退款」、「拆封前應錄影」,真的合理嗎?

日前有新聞報導,某名女子去年在網路上購買筆記型電腦,收貨後發現螢幕有破裂痕跡,向其購買之科技公司要求解除契約。業者則抗辯外包裝已註明「拆封前應錄影」,且消費者已下載非內建軟體,拒絕退款。那實際上這種「拆封前應錄影」且拆封後不能退款的網購規定,真的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