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派遣公司在機關派駐人員的停權問題

政府採購可分為工程、財物、勞務三種,其中就勞務部分,目前不少機關會將人力需求部分或全部外包處理,也就是採取勞動派遣的方式補充機關人力,然由於勞動派遣目前在勞基法以專章、特規處理,過往就有行政院高層異想天開,規定勞務採購的勞動派遣要全數改成「勞務承攬」,規避「勞動派遣」的用語,然被下級機關也就是主管勞基法的勞動部提出不同意見,認為名稱不重要,只要實際上是勞動派遣。然而很多時候,得標的派遣公司履約過程中,派到招標機關的派駐人員也就是派遣勞工發生違法情事時,招標機關會認為派遣公司仍應該負雇主的監督管理責任…

【著作權】論文涉嫌抄襲的免責案例

近年來,以著作權侵權案例攻訐政敵的新聞頻傳,不少政治人物都因學位論文遭控侵權而影響選情,如四年前六都選舉中影響後來總統接班人布局的桃園市長選戰,就被認為是受到了候選人著作權官司影響。然而此種論文的著作權侵權案例,也不是一定就成立,最近就有幾則被控論文抄襲的案例,遭司法機關認為不構成侵權的。

【家事】拋棄繼承不能撤銷再要求繼承!

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如果繼承權拋棄了,則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而且,拋棄後就不能回頭以其他理由要求繼承了。有的人可能會主張說自己搞錯了,或被其他人騙了或沒有要拋棄的意思,主張要求撤銷拋棄繼承,可以這樣子嗎?除非舉證真的被騙了,否則是不能這樣主張的。

【民事】上訴審可否變更確認之訴的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除了被告同意外,原告要變更或追加訴訟,要符合一定要件。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採購】採購法廢除第一次公開招標投標廠商家數限制的修法有道理嗎?

日前行政院工程會推動《政府採購法》近年最大一次修法,草案送入立法院後,不少立委提出質疑,其中爭議最大的是廢除現行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第一次公開招標必須要有三家廠商投標的規定,這會不會對於採購實務有負面的影響?

【採購】採購法第101條刊登黑名單之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問題

廠商被機關刊登採購公報列為黑名單,刊登公報之申訴期限屆至後,廠商得否再依民事爭議之理由,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撤銷黑名單?事實上,刊登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黑名單,廠商若有不服的救濟方式,應該是走「行政訴訟程序」,不會走「民事訴訟程序」,就算機關與廠商雙方有其他民事訴訟爭議,仍然是一樣的救濟方式。

【採購】開標時不小心說出底價的過失洩密罪問題

政府採購招標案,「底價」在開標前絕對是機密,否則知道底價的廠商就搶得先機而容易得標。還有,如果在開標後一直到決標之前,也仍然是屬於機密,這段時間是最容易不小心說溜嘴的期間,假若不小心說出底價,很容易成立刑法「過失洩密罪」。

【刑事】民眾檢舉詐團案件最多可領到一千萬元獎金!

  政府為了鼓勵全民一起來防制詐騙,內政部去年(114年)10月1日公布了《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

【家事】婚姻中代繳房貸,離婚時能計算請求返還嗎?

在台灣高房價的環境下,夫妻共同奮鬥買房是常態。但實務上常發生婚姻中「房子登記在太太名下,貸款卻由先生轉帳繳納」(或反之)的情形。一旦夫妻翻臉各自紛飛,而開始打起離婚訴訟官司時,這筆「代繳房貸」可以在婚後財產分配中請求他方返還嗎?

【不動產】頂樓平台加蓋其他樓層沒意見就可以嗎?

台灣天氣既濕又熱,不少公寓大樓因為頂樓防水層老舊失修,再加上缺乏管理,長年風吹日曬下容易有漏水的問題發生,不少人選擇漏水的解決方案就是在頂樓直接加蓋鐵皮,甚至早期的建築多為頂樓層住戶直接在頂樓平台加蓋一層佔地為王。這種建築多半屬於違章建築,將面臨主管機關的拆除,但拆除排程曠日費時,當公寓大樓各層住戶對此發生民事糾紛時,頂樓層住戶又會以加蓋時無人抗議為由主張自己的正當性,那難道在頂樓加蓋時其他樓層沒表態就代表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