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KTV之夜後的羅生門」:安眠藥爭議下的乘機性交案無罪解析
去KTV開心唱歌,女方事後卻指控對方趁她吃安眠藥「意識模糊」時伸出魔爪!聽起來像是標準的趁機性侵劇本,但案情卻在法庭上大翻轉!如果當下在同一個包廂的朋友,都作證說女方看起來「超級清醒、根本沒異狀」,而且女方自己到了警察局後的說詞還變來變去、前後矛盾,法官會怎麼看待這種充滿瑕疵的指控?當證人說法與原告完全兜不攏時,法院會如何還原這場羅生門的真相?
去KTV開心唱歌,女方事後卻指控對方趁她吃安眠藥「意識模糊」時伸出魔爪!聽起來像是標準的趁機性侵劇本,但案情卻在法庭上大翻轉!如果當下在同一個包廂的朋友,都作證說女方看起來「超級清醒、根本沒異狀」,而且女方自己到了警察局後的說詞還變來變去、前後矛盾,法官會怎麼看待這種充滿瑕疵的指控?當證人說法與原告完全兜不攏時,法院會如何還原這場羅生門的真相?
為配合職場霸凌新制之上路,除了最主要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內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的增訂,勞動部也公告了子法《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那該準則裡面又針對霸凌防治專章補充了什麼東西呢?
在酒吧喝嗨了,事後卻控訴被店長趁著「爛醉如泥」時帶去性侵?遇到這種雙方各執一詞的糾紛,光靠單方面喊「我喝醉了」,真的能把人定罪嗎?法官在審理時,除了發現根本沒有抽血酒測等科學證據外,竟然還看到女方事後不僅沒生氣,還跟店長繼續討論「私密床事」?
女方突然指控男方趁她吃安眠藥昏睡時「撿屍」性侵!很多人以為只要緊咬自己「被下藥無意識」,對方就一定會被定罪。但法官可不是省油的燈!當驗傷單上根本找不到吃藥或喝酒的客觀痕跡,加上女方在案發後居然還繼續跑到男方家過夜、維持親密互動?面對這種超乎常理的「事後行為軌跡」,法官究竟會如何檢視證據,進而判決呢?
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除了可以「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另外在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所謂法律有規定,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除了傳統明定人之身體、健康等人格法益外,有些人格法益雖然沒有明定在前述條文內,例如:居住安寧(像是製造惡臭、長期製造噪音之類型)、肖像權(像是非法使用他人照片於商業廣告)……;甚至於,曾經有發生骨灰弄不見的無法緬懷親人的人格權侵權賠償,都屬法律有規定的類型。
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基本上,廠商提出異議,機關處理異議時,會先為程序審查,例如:廠商異議有無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受理之情形,再為實體審查,例如機關有無違反法令、有無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
神木之島紀錄片與找樹的人團隊先前因為紀錄片與衍生書籍《神木之島:紀錄片幕後追尋》的著作權等爭議,引來文化圈人士的許多討論。基於促進本土文化發展的原則,圈內人士多不希望雙方對簿公堂,而認為應該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特別是文創很多時候就是在「用愛發電」,很難賺錢的,對方科研團隊也是如此,怎麼雙方不能互相理解?然在找樹的人團隊的科研角度來看,對方忽視了自己在法律上應有的權利,自己尋訪台灣土地的美好一樣是「用愛發電」,合作夥伴應該法律上要有起碼的尊重吧!
暑假期間,孩子在家可能常常上網,不論是打電動、線上遊戲或玩社群互動,千萬要教導孩子不要脾氣火爆,更不要隨意罵人或恐嚇人家,否則父母可能要上法院及賠錢啊!
一般人以為只有偷拍人家裙底風光或是像醫美診所裝針孔偷伯裸身等等行為,才會構成犯罪,事實上,不是只有類前述行為,或是在廁所、電梯偷拍之類的行為,才會構成「妨害性隱私罪」,就算是情侶嘿咻,如果沒有經過對方同意去亂拍的話,都會成立這個罪!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投標廠商有所列情形應不予開標,其中第5款規定提到的重大異常關聯,依照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過往解釋,當時的立法目的稱是為了要打擊假性競爭也就是陪標行為,然不少實務法律工作者往往誤以為只要發生重大異常關聯,就等於是會成立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的詐術圍標罪,其實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