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線上課程遭控違反著作權的法律問題
知名作家吳淡如日前在社群軟體上表示與知名醫師鄧惠文、名人陳修平合作的線上課程,遭人在網路上質疑是否侵害著作權,該人士主張吳淡如的線上課程概念,與他之前提供給陳修平的檔案概念類似,是他30年研究的成果,所以要求相關單位應該立即下架該課程,然遭吳淡如駁斥,認為並無侵權問題。
知名作家吳淡如日前在社群軟體上表示與知名醫師鄧惠文、名人陳修平合作的線上課程,遭人在網路上質疑是否侵害著作權,該人士主張吳淡如的線上課程概念,與他之前提供給陳修平的檔案概念類似,是他30年研究的成果,所以要求相關單位應該立即下架該課程,然遭吳淡如駁斥,認為並無侵權問題。
公務人員保障法於去年因謝宜容事件,增修職場霸凌等相關規定,於第19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並使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行為。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明定公務機關有雇主有防止公務人員受職場霸凌的雇主義務,以避免再有前述新聞之類似不幸事件。若有公務人員遭受霸凌,可以循上開程序提起申訴和救濟。但除此之外,就公務人員先前所受到的損害,可以請求霸凌者賠償嗎?最近有則花蓮地方法院的判決值得參考。
最近有一起毒駕遭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第一審法院判決卻認為肇事與吸毒無因果關係,因此判決保險公司要賠償給付的案例。在這裡要討論的是車禍致死刑事責任是否過輕的問題,尤其是毒駕致死的刑事責任,司法實務判決是否適當呢?
日前有新聞報導,有民眾駕車行經阿里山公路時,遭落石撞擊而導致車輛毀損,認為道路養護機關有疏失,提告國賠。其後因該民眾當下為超速行駛而遭法院判決駁回其訴。但撇除駕駛本人的疏失,實務上在此類案件,法院到底會怎麼認定呢?
公務人員保障法去年修正通過,於第19條以下明文規定霸凌懲處程序和申訴程序,保障被霸凌者提起申訴之權利,而許多公務員主張以自己被機關或主管懲處為由,申訴自己受到霸凌,然醉翁之意不在酒,最終目的是要以自己被霸凌為由,來變更或撤銷自己受懲處的處分,這樣有無理由呢?近日有則判決或可供參考。
很多人會和親朋好友分享自己的工作生活,有些粗心大意的民眾甚至會在對話中附上工作成果,殊不知這可能違反公司的保密義務,姑且不論工商秘密的部分,如果所傳送的資料是被認為構成著作權法上的著作時,有沒有著作權法上的問題呢?
針對這個問題,其實非常荒謬,都已經是合法取得他人個資,打官司也是要給法官看的,為什麼不行呢?有時,我們認為的理所當然,法律卻不一定這麼認為,過往,就有人真的因為這樣被告,所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曾經提案要求討論,在114年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問題座談會,也有作出如下結論。
因新興毒品犯濫,近期更發生多起因吸食「喪屍菸彈」進而毒駕衝撞其他車輛,嚴重影響用路人安全的新聞。這些駕駛人或許是駕駛自有車輛,也有可能是跟他人借用車輛後毒駕上路,一但是借了車又吸食麻醉藥物上路引發憾事,「我就是把車借給朋友,沒想到他去毒駕……這關我什麼事?」這常是車主面對警方或法院通知時的第一反應。借出去的車,可能被法院宣告刑事沒收;而那張事後才收到的民事起訴狀,更有可能讓車主吃上官司外還要背負天價賠償。
新聞報導指出,台北市二二八公園內有隻「鱷雀鱔」被人給宰了?聽說這隻魚在池內生活二十多年,遭兩名自稱成大釣魚社學生以「清除外來種」名義,釣起後帶去熱炒店料理,還將過程PO上網,引發網友憤怒,公園主管機關雖然表示要裁罰,但為什麼沒有將這些人以毀損或竊取公物移送法辦,或是由動保處依照動物保護法處罰呢?
對飼主而言,寵物不只是物,更是陪伴日常、分擔情緒的家人。當牠們走到生命的終點,當然也希望給予牠們最後的尊嚴與告別。但因為這段時期情緒脆弱、判斷力容易受影響,消費糾紛屢見不鮮,甚至是在悲痛之下一時不察簽署了不公平的定型化契約。那麼在還沒有遇上這些問題之前,在購買寵物生命紀念服務時應該要注意些什麼事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