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機關上下隸屬或職權委任之政府採購依據

公務機關辦理採購時,有時無須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公務機關間,如果僅是辦理「財物」或「勞務」的取得,可以經過雙方直屬上級機關直接核准,而不適用採購法招標、決標的規定。

【採購】政府採購疫苗是「私法契約」或「行政契約」?

去年民事法院有一則很特別的裁定,在一件疫苗政府採購案,廠商與機關雙方都明文合意由民事法院審理的情況下,民事法院竟然以該契約標的涉及「疫苗買賣」,非屬政府採購法之採購範圍,認定系爭契約非屬私法契約。接著,該則裁定進一步地認為「疫苗買賣」契約之目的,是在實現國家對人民之保護義務,應屬行政契約,因此職權將本件裁定移轉至有審判及管轄權限之行政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參照);但是這個裁定合理嗎?

【著作權】使用AI生成的圖片有著作權嗎?

近日Google公布新的生成式AI模型版本gemini 3,功能之強大令許多網友瞠目結舌,有認為與先前市占率最高的ChatGPT 5不相上下,甚至更勝一籌。使用者也紛紛在網路上曬出自己使用gemini 3生成的圖片,像是人人都能夠透過生成式AI成為藝術家。然許多文字工作者或是藝術工作者則對於生成式AI敬而遠之,擔心AI會取代自己的工作,不僅要求應該在法律上禁止AI使用既有著作進行深度學習,更主張此種AI生成的作品不應該受著作權法保護。然最近有則日本新聞報導,稱有人盜用他人以AI生成的圖片進行商業使用,被依著作權法移送,這樣的結果恐怕會讓文藝從業人員更加憂心。

【著作權】台文館採購吉祥物的著作權爭議

纏訟多時的台灣文學館吉祥物「嗷嗚龍寶」著作權爭議,近日臺北地檢署再次宣告偵查終結,原本的不起訴處分,經再議發回後,檢察官決定起訴外包廠商「蹦世界」公司,至於實際侵權行為的公司員工,目前仍在臺南地檢署偵查中。

【採購】我國駐外單位辦理採購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進行公告

外交部駐巴西聖保羅辦事處為修繕職務宿舍之設計、監造標,於110年1月8日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招標,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於同年2月3日辦理第2次公開招標,決標給在地國資格不符之技服廠商,嗣為辦理職務宿舍之工程標,以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又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而於同年3月16日改以最有利標決標給在地國資格不符之營造廠商,並將前開過程以不實文件陳報外交部,遭檢方起訴。

【刑事】投票時選票被旁邊的人看到,會有刑責嗎?

早先某公眾人物於罷免投票時發生亮票爭議,日前媒體報導案件已經地檢署偵結起訴。投票是公民權利的行使,不過投開票場所均有許多選務人員在旁維持秩序,如果選票放入票匭前被其他人看到,是否也可能面臨刑責?

【刑事】有人惡意傷害我的寵物,我能夠怎麼做?

如果發現自己心愛的寵物被別人毆打、虐待,甚至殺害,身為寵物飼主,自然會非常生氣,勢必要向對方討個說法。一般民眾的第一個想法通常都是會向對方要求賠償,但依據我國過往的法院實務見解,將寵物視為動產,依據民法第184條,加害人僅需賠償「財產損失」,法院通常只會依寵物的市價判定賠償金。不過近年來,已經有法院漸漸承認寵物與主人間情感的密切關係,修正過往的看法…

【刑事】警察對交通違規者不開單就一定構成圖利罪嗎?

有的民眾以為警察看到交通違規不開單,就會構成圖利,這是錯誤觀念。在某些情形,除了有裁量上的問題,有的也有可能是法律認知的問題,或許也有民眾未查覺的其他不會構成圖利罪的因素。因為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圖利罪,是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算依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情節輕微而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還是非常重的罪。所以說,無論檢察官或法官在面對類似案件的判斷上,絕對要非常的謹慎,否則很容易就毀了一位公務員的警察生涯。

【刑事】「易科罰金」、「併科罰金」與緩刑之關係

新聞中常見被告犯罪遭法院判刑。所謂判「刑」,依刑法第32條規定:「刑分為主刑及從刑。」,那麼,什麼是主刑、什麼是從刑?與緩刑、易科罰金、併科罰金之間又有什麼關係呢?

【不動產】管理委員會可否自己當原告向起造人建商請求損害賠償?

一般人會這樣認為:常理而言,管委會應保障社區權益,社區公設損壞時,管委會可以用公共基金進行修繕,社區公設於起造人建商點交後有瑕疵,造成社區住戶使用權益受損,管委會當然可以向建商主張損害賠償。然而,司法實務非必如此看待。這涉及一個民事訴訟上的重要問題:管理委員會有無為全體住戶實體權益實施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當事人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