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務人員受職場霸凌可以請求賠償嗎?
公務人員保障法於去年因謝宜容事件,增修職場霸凌等相關規定,於第19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並使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行為。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明定公務機關有雇主有防止公務人員受職場霸凌的雇主義務,以避免再有前述新聞之類似不幸事件。若有公務人員遭受霸凌,可以循上開程序提起申訴和救濟。但除此之外,就公務人員先前所受到的損害,可以請求霸凌者賠償嗎?最近有則花蓮地方法院的判決值得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