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監護人死亡如何處理後續監護登記事宜?
依民法第1106條第1項:「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一、死亡。二、經法院許可辭任。三、有第一千零九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第2項:「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在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依民法第1106條第2項規定擔任監護、輔助人的監護、輔助案件,例如:監護人死亡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另行選定監護人之前,該如何處理監護登記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