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無犯罪意圖不成立非法利用他人個資刑事責任
新聞報導指出,教育部前政務次長葉丙成涉揭露性平案當事人個資,當事人及民眾提告葉丙成涉洩密、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予以不起訴處分,後來當事人向高檢署聲請再議被駁回,因此所涉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
新聞報導指出,教育部前政務次長葉丙成涉揭露性平案當事人個資,當事人及民眾提告葉丙成涉洩密、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予以不起訴處分,後來當事人向高檢署聲請再議被駁回,因此所涉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
115年7月1日《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增訂之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正式施行,勞動部並於6月23日公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兩項子法,作為新制運作的重要依據,明定職場霸凌認定原則以及申訴受理、協調、調查小組組成、利益迴避、調查決定、申復及救濟等程序,提供事業單位明確遵循標準。
自105年7月沒收新制施行以來,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多會在判決中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工具,其依據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生活中常常有一些小衝突最後因情緒失控演變成拳腳相向,結果就是雙方掛彩,打贏的上法院打輸的送醫院,這種常見的雙方肢體衝突行為,一般稱為「互毆」,但此時的法律責任應如何釐清?先被攻擊的一方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政府採購的投標廠商違反採購法第87條各項規定,遭法院或地檢署認為應負責任時,招標機關可以據以追繳或是沒收廠商的押標金,然如果法院判決廠商無罪,此時機關能夠嘴硬拒絕發還嗎?
這二天,台中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路人被撞擊身亡案。新聞報導指出,台中市西區柳川東路與民權路口的凌晨時間,有位陳姓護理師過馬路時,遭林姓駕駛撞飛幾十公尺,林姓駕駛肇逃後加油門往前行駛,然後至前方路口違規迴轉折返,竟二度加速衝撞而將陳女當場輾爆頭顱慘死。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各款規定,於廠商有下列不法行為時,機關可以沒收或是追繳其押標金,且第7款並允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函令規定其他違法行為,例如有違反採購法第87條的刑事處罰規定者。然如果是廠商的員工個人的違法行為,廠商根本無力預防時,機關仍然追繳押標金,這樣公平嗎?
酒店包廂內發生性交易關係,事後一句「酒醉無印象」就能告成乘機性交嗎?如果隔天女方收下了男方交付的款項,在法律上這筆「對價關係」將會如何翻轉雙方是否有合意的認定?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通常被司法實務稱為「詐術圍標罪」,而非立法之初的「妨害投標罪」,理由在於該項所稱之犯罪結果,少有前段「使廠商無法投標」之情形,多被用來處罰「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此一法律不確定概念,也就是實務界人士口中的「假性競爭」或是「借牌陪標」。
結婚之目標在於與愛人長廂廝守下半輩子,但若沒能跟曾經的愛人走到最後也應該好聚好散。離婚時通常會簽訂離婚協議書來約定婚姻關係中所生之權利義務,並當作這段關係的結束,而離婚協議書中有時會約定保密條款,其功能在於約束雙方當事人不得將離婚原因、贍養費、財產分配等隱私細節對外公開或惡意詆毀,並會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來嚇阻違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