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作家投稿後的手稿所有權與著作權議題

近日知名作家楊牧的遺孀透過媒體指控,有拍賣網站違法販售楊牧生前的手稿,該手稿僅為楊牧生前投稿到報社之用,所有權並未移轉給報社,主張楊牧的繼承人仍為手稿的所有權人,且網站販售手稿時,將楊牧的著作在網路上公開傳輸,也涉嫌侵害她身為繼承人享有的著作財產權;網路上對此有正反兩派不同意見,有認同楊太太所言,當初作家給手稿的意思不等於將手稿的所有權讓與給報社,所以報社之後當然無權讓與給他人,也有認為所有權已經合法移轉。其實,這些爭議其實和許多大畫家的畫作著作權與物權間的衝突相同。

【採購】停權處分遭撤銷的採購法國賠案例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招標機關於一定情形下,得以行政處分將投標廠商停權一定期間,期間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標案得標或是分包,然前述行政處分嗣後可能經工程會或是行政法院撤銷或是認定違法,此時機關對於自己錯誤的停權處分,應該負擔賠償責任嗎?最近有兩則最高法院的案例值得參考。

【採購】同等品與履約文件不實的採購法問題

政府採購法為了禁止招標機關以規格綁標,圖利私人,也為了提高採購效率,於採購法第26條第2項禁止機關以此種方式來「限制競爭」,且於同條第3項規定開放「同等品」,若機關要指定規格,則也應該允許廠商使用同等品。但何謂同等品,必須要經過機關的審查,如果效能不同,無法替代,機關可以不同意廠商提出的貨物是同等品。然日前工程會卻出現了一個機關驗收完成後,才主張廠商違規使用同等品的情形,要將廠商刊登採購公報,這是怎麼回事呢?

【國賠】酒醉攻擊警察被管束壓制死亡之國家賠償問題

民眾喝酒醉鬧事,還拿刀和人發生爭執,經警方到場處理,若還失控攻擊警察,這時可能被逮捕或管束。(所謂管束就是對酒醉者、意圖自殺者或鬥毆者等危險行為人,進行一種管制約束的即時措施,或暫時性人身自由限制,例如帶回派出所、用束帶綁起來)。那麼,如果在逮捕或管束過程,發生嚴厲抗拒而施予壓制發生被逮捕者死亡,警察機關要負國家賠償責任嗎?

【採購】工程會關於政府採購法三家廠商投標開標之修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去年宣布推動政府採購法修法,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廢除現行採購法第48條公開招標必須要有三家合格廠商才能開標之規定。然而,近日新聞報導,工程會考量立法院及各方諸多不同意見,將暫停修法,待後續彙總更多意見之後再作打算。

【刑事】限制出境出海可否搭飛機搭船去金門澎湖馬祖?

如果被告涉嫌犯罪重大,法院有可能裁定不能出境或是出海,裁定內容大多寫成:「被告○○○自○○○起限制出境、出海○○月。」有人就會問說,如果被限制出境、出海,只要不出國就可以吧?不一定喔!實際上還是要看限制裁定的內容而論。不過,基本上,在金門、澎湖、馬祖要出海比較容易,但是在台灣本島要出海比較困難,因此,實務上還是會認為個案要經過法院同意。

【刑事】檢察署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後就完全沒機會嗎?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出告訴」,因此,犯罪被害人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可以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可是,不是每個案件的刑事告訴檢察官都會起訴,假若有的情況下,因為證據問題或法律見解等因素,檢察官對於被告做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還是有救濟的權利,可以向上級檢察署提出「再議」聲請,假若再議有理由,上級檢察署會發回原地檢署重新再偵查,但是若認為再議無理由就會駁回再議聲請。

【個資法】店家公審客人的法律議題

近日高雄發生一起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的外送糾紛,一名陳姓女顧客透過訂餐平台向某鴨肉飯店訂購餐點,並在備註欄客氣地請求附上三張衛生紙。未料此舉竟觸發店家情緒,店家隨即將包含顧客全名、電子信箱在內的訂單資訊截圖,公開上傳至社群平台進行公審。雖然店家隨後在網友抨擊下刪除貼文,但此行為可能已經在法律層面留下了難以抹滅的責任。

【刑事】行車糾紛故意撞車變成殺人未遂

這兩天發生一起行車糾紛衝突,進而演變成開車撞對方車輛之重大社會事件。新聞報導指出,方男與鄒男兩個人開車,因為行車糾紛起衝突,鄒男的妻子和兒子下車理論時,被方男開車撞傷,鄒男見狀爆怒,跳上車後開車連續多次猛烈撞方男車輛之車側,造成方男和方妻受傷。之後,這兩名駕駛都被警方移送法辦,方男撞到人涉犯「傷害罪」,鄒男故意開車撞毀人家的車子,除了涉嫌「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恐嚇」、「毀損」等罪,更涉及「殺人未遂罪」被檢察官聲請羈押。一個行車小糾紛為什麼會變成殺人未遂呢?

【不動產】社區規約自訂罰則可以嗎?(下)

究竟能不能在社區規約內自訂罰則呢?近期即有法院判決採認同見解。有社區在規約內規定「若有拒絕擔任委員,需支付職務辭讓金5,000元整」,原本在一審時法院是採了「無效說」的見解,但案經上訴後卻逆轉改判有效,到底是怎麼回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