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神木之島紀錄片與書籍的著作權爭議
神木之島紀錄片與找樹的人團隊先前因為紀錄片與衍生書籍《神木之島:紀錄片幕後追尋》的著作權等爭議,引來文化圈人士的許多討論。基於促進本土文化發展的原則,圈內人士多不希望雙方對簿公堂,而認為應該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特別是文創很多時候就是在「用愛發電」,很難賺錢的,對方科研團隊也是如此,怎麼雙方不能互相理解?然在找樹的人團隊的科研角度來看,對方忽視了自己在法律上應有的權利,自己尋訪台灣土地的美好一樣是「用愛發電」,合作夥伴應該法律上要有起碼的尊重吧!
神木之島紀錄片與找樹的人團隊先前因為紀錄片與衍生書籍《神木之島:紀錄片幕後追尋》的著作權等爭議,引來文化圈人士的許多討論。基於促進本土文化發展的原則,圈內人士多不希望雙方對簿公堂,而認為應該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特別是文創很多時候就是在「用愛發電」,很難賺錢的,對方科研團隊也是如此,怎麼雙方不能互相理解?然在找樹的人團隊的科研角度來看,對方忽視了自己在法律上應有的權利,自己尋訪台灣土地的美好一樣是「用愛發電」,合作夥伴應該法律上要有起碼的尊重吧!
暑假期間,孩子在家可能常常上網,不論是打電動、線上遊戲或玩社群互動,千萬要教導孩子不要脾氣火爆,更不要隨意罵人或恐嚇人家,否則父母可能要上法院及賠錢啊!
一般人以為只有偷拍人家裙底風光或是像醫美診所裝針孔偷伯裸身等等行為,才會構成犯罪,事實上,不是只有類前述行為,或是在廁所、電梯偷拍之類的行為,才會構成「妨害性隱私罪」,就算是情侶嘿咻,如果沒有經過對方同意去亂拍的話,都會成立這個罪!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投標廠商有所列情形應不予開標,其中第5款規定提到的重大異常關聯,依照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過往解釋,當時的立法目的稱是為了要打擊假性競爭也就是陪標行為,然不少實務法律工作者往往誤以為只要發生重大異常關聯,就等於是會成立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的詐術圍標罪,其實是錯誤的。
民事訴訟中,被告有時候會在判決出爐前脫產,導致原告就算勝訴也難以執行,如果是這樣的情形,有什麼方法可以把脫產的錢追回來嗎?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範:「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也就是說,如果能證明債務人的行為有損及債權,債權人有權利提起訴訟將其撤銷。
有新聞報導,某李姓男子騎機車行經一處右轉引道時,因未打方向燈遭交通裁罰一千二百元,李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自己只是「順著路走」,法官審理後認同其主張,認為「難道開北宜公路要一直打方向燈?」判決撤銷罰單。
有些公司或店家在使用他人音樂的時候,會突然收到某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警告函,主張該公司或店家使用音樂之前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必須要和他們協商或依照他們的要求,有些店家置之不理,之後就可能會接到保智大隊或是地檢署的通知書,原來是被這些團體提告刑事違反著作權。據統計,絕大多數的著作權侵權事件,權利人都是以刑事來替代民事,俗稱以刑逼民,最近有則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就討論了一個類似案例
長久以來,職場霸凌往往被視為人際衝突或管理風格的模糊地帶,勞工在面對權勢壓迫時,常面臨舉證困難與求助無門的困境。政府在2026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勞動法令修正,將重心落在《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安法)中全新增訂的「職場霸凌防治專章」。這項變革將職場霸凌從過去的道德勸說、企業自主管理,拉升至國家強制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並祭出歷年來最嚴厲的連續罰則,預計將對台灣的職場生態與勞資關係帶來衝擊。
採購實務上俗稱「詐術圍標罪」,目前主要適用在無投標意願的廠商配合其他廠商湊三家以上廠商的「陪標」行為,然此種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才能開標的規定,在目前各先進國家的採購實務上早已不採,但司法實務上以本罪來處罰陪標行為者仍屢見不顯,然而未必只要被檢察官起訴,就會被認定有罪,最近有則全體被告都判無罪的案例,值得參考。
著作權法在廢除光碟條款後,除該法第100條但書規定,以及臺灣預計未來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後,在美國壓力下所制訂但尚未施行的非告訴乃論規定外,原則上均為告訴乃論之罪。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告訴權人知悉犯罪後六個月內,就要提告,否則不得為犯罪追訴。這也導致有時訴訟的焦點,在於如何證明自己知悉著作權遭侵害後尚未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