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勞發署北分署前分署長違反政府採購法的刑事問題

前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長謝宜容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案件,近日二審宣判。事件起因是北分署有名吳姓公務員在辦公室內自殺往生,根據該員同事反映是長期受到謝前分署長之壓力所致,由於過往公務體系對於霸凌申訴保障不足,故該事件促成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修法。然謝前分署長之所以會遭起訴,卻是因為檢調調查霸凌事件過程中,另外發現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事證之故,就霸凌部分並未涉及刑事責任,這一點可以從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書中,並無提到霸凌之字眼而看出,令廣大網友相當訝異,然謝前分署長涉犯採購法的相關問題為何呢?

【著作權】資策會告訴高虹安的著作權刑事法律問題

資策會與新竹市長高虹安的論文著作權爭議,近日經智慧財產法院刑事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不受理判決,本件先前民刑事一審判決結果歧異,民事認定資策會就高虹安先前受雇時的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有著作權,而高虹安將該著作之部分內容作為她在美國的大學的學位論文,侵害資策會的著作權,故應賠償資策會;然刑事自訴部分,法院認為因為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間,所以不受理,然智慧財產法院刑事二審認為不是這樣…

【勞資】勞工未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雇主被追償問題

雇主沒有幫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後來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還是可以申請職災相關給付,但是經勞工保險局核付勞工後,勞保局就會向雇主追還金額!最近有看到新聞報導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1年上路實施後,據統計有近萬件未投保裁罰案,總開罰金額新台幣1億9,000多萬,其實災保法規定是只僱用一人都要納保,包含微型企業或個人工作室。原則上對於職業災害來說,雇主要負無過失補償責任,假若職災歸責於雇主,而有故意過失之情形,還有民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由此可知,無過失是補償責任,有過失是賠償責任。

【家事】沒有講清楚的財產分配算是贈與契約嗎?

新聞報導指出,某李姓四姊妹主張,父親臨終前在病房錄音交代財產分配,並表示有多筆土地要給她們,因此提告要求母親與弟弟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不過,第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錄音內容只是「生前分產的想法」,並不成立贈與契約,判決四姊妹敗訴。可上訴。

【交通】肇事無人受傷亡而離開一定會被吊扣駕照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無人受傷亡而離開一定會被吊扣駕照嗎?先說結論:不一定。

【刑事】故意規避AI車牌辨識計費構成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現在許多停車場使用AI車牌辨識機制管理,出入口未設置柵欄,而是採用智慧車格,車輛停進格內才會開始計費。有貪圖小利的民眾鑽漏洞,刻意將車輛停在車格外的周轉空間,由於系統感應不到車輛,便不會啟動計費程序,用這種方式「免費停車」。為了防堵漏洞,停車場業者曾在周轉空間放置三角錐,但又被民眾移走,效果相當有限。故意這樣停車佔人家便宜的人,難道不算是一種犯罪嗎?

【民事】網購賣家說「拆封後不得退款」、「拆封前應錄影」,真的合理嗎?

日前有新聞報導,某名女子去年在網路上購買筆記型電腦,收貨後發現螢幕有破裂痕跡,向其購買之科技公司要求解除契約。業者則抗辯外包裝已註明「拆封前應錄影」,且消費者已下載非內建軟體,拒絕退款。那實際上這種「拆封前應錄影」且拆封後不能退款的網購規定,真的合理嗎?

【著作權】翻唱他人歌曲會侵害著作權嗎?

近日有新聞報導,知名女歌手單依純於演唱會中翻唱另外一名知名作曲家李榮浩的歌曲《李白》,遭網友質疑侵害著作權,李榮浩並強調自己先前已經拒絕授權,對方居然仍強行翻唱,認為單依純的侵權行為屬於故意侵權。兩岸著作權法雖略有不同,然都承認原則上使用他人著作之前必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此類事件若是發生在臺灣,該如何處理呢?特別是常見許多街頭藝人的表演,或是大學生在活動中,任意播放、翻唱他人的音樂、歌曲,未見有事先取得授權之情形,這時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採購】不認識之人會成立採購法陪標罪之共同正犯嗎?

最高法院實務判決認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是以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其成立要件。所稱「詐術」,指足以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所稱「其他非法之方法」,相較於同條第1項強制圍標罪之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等而言,當係指詐術以外,其他和平、非暴力之不法手段。若行為人…

【刑事】被騙走黃金,黃金漲價請求賠償的金額也會跟著漲嗎?

日前有新聞報導指出,2024年間,彰化有名被害人遭騙取8公斤黃金,當時黃金價值約為2,270萬,之後領取2,000元酬勞的車手被逮,但因為這幾年黃金價格飛漲,若被害人向該名車手求償,車手恐怕要賠償高達4,2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