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建築物使用執照記載之「騎樓」未必免徵地價稅
騎樓,是台灣建築的特色之一,由所有權人「無償」提供不特定公眾往來通行、遮風避雨的功能。因此,按土地稅減免規則(依土地稅法第6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5條規定訂定)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第10條第1項:「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1層者,減徵2分之1。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2層者,減徵3分之1。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3層者,減徵4分之1。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4層以上者,減徵5分之1。」可明,如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素地」或「騎樓走廊地」,致其土地使用之應然利益有特別犧牲之程度,我國土地稅法設有減免徵收地價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