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居住安寧之人格權侵權行為問題
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除了可以「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另外在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所謂法律有規定,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除了傳統明定人之身體、健康等人格法益外,有些人格法益雖然沒有明定在前述條文內,例如:居住安寧(像是製造惡臭、長期製造噪音之類型)、肖像權(像是非法使用他人照片於商業廣告)……;甚至於,曾經有發生骨灰弄不見的無法緬懷親人的人格權侵權賠償,都屬法律有規定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