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機關能不能以員工個人違法行為追繳廠商押標金?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各款規定,於廠商有下列不法行為時,機關可以沒收或是追繳其押標金,且第7款並允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函令規定其他違法行為,例如有違反採購法第87條的刑事處罰規定者。然如果是廠商的員工個人的違法行為,廠商根本無力預防時,機關仍然追繳押標金,這樣公平嗎?

【採購】詐術圍標既遂未遂的法律問題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通常被司法實務稱為「詐術圍標罪」,而非立法之初的「妨害投標罪」,理由在於該項所稱之犯罪結果,少有前段「使廠商無法投標」之情形,多被用來處罰「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此一法律不確定概念,也就是實務界人士口中的「假性競爭」或是「借牌陪標」。

【家事】離婚協議書與保密條款

結婚之目標在於與愛人長廂廝守下半輩子,但若沒能跟曾經的愛人走到最後也應該好聚好散。離婚時通常會簽訂離婚協議書來約定婚姻關係中所生之權利義務,並當作這段關係的結束,而離婚協議書中有時會約定保密條款,其功能在於約束雙方當事人不得將離婚原因、贍養費、財產分配等隱私細節對外公開或惡意詆毀,並會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來嚇阻違約行為。

【刑事】把擋在家門口的車子貼上布膜,是否構成毀損罪?

最近有一個新聞案例,有一名車主將車輛停在路邊,但因為有擋住其他住戶的出入,因此被旁邊住戶貼膜還是膠布之類的東西,車主因此提告毀損罪。依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消保法】被強迫推銷怎麼辦?

近期有新聞報導,有男子經過捷運站周邊時被化妝品門市的店員熱情招呼進店「免費體驗敷臉」後,強迫推銷刷卡131萬餘元購買商品,後續經高院合議庭認為終止契約有理由,業者應返還131萬元。該業者因其手法惡性重大、受害民眾眾多且遍布全台,一年內高達300多人反映曾遭店家強迫推銷或長時間疲勞轟炸,公平交易委員會在2022年處以法定最高的罰鍰額度2,500萬元,創下此類案件最高罰鍰紀錄。

手機裡的親密對話:一件情緒失控下的乘機性交案無罪解析

聚餐酒醉後請友人接送,卻因手機內的親密對話訊息引發爭執,最終演變成乘機性交的嚴重指控。當被害人提出驗傷單證明確實發生過關係,但警方到場時的客觀觀察卻與「泥醉無法抗拒」的說詞有所出入時,法院會如何釐清?單憑一紙驗傷單,真的足以證明對方是「乘機」犯案嗎?

事隔八年才報案:一件乘機性交案的無罪解析

遭遇疑似趁醉性侵的事件,若當事人遲至八年後才向檢警報案,時間的流逝會對法庭上的證據認定造成什麼重大影響?即使有留存當年沾有生物跡證的證物,但面對長達數年未中斷的日常聯繫,法官會如何評估這些「事後互動軌跡」,來釐清真相並作出判決?

【家事】「滑」進摩鐵就會侵害配偶權嗎?

我國刑法於2020年廢除第239條之通姦罪,雖無法以刑事責任追究配偶與第三人之行為,但民事上外遇配偶與該第三人仍會因「侵害配偶權」,而構成侵權行為,被害配偶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向外遇配偶與第三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個資法】被傷害又成為個資法被告,真的有夠慘!

實務上常發生的案例,自己明明是被害人,最後卻成為個資法案件的被告,真的是非常慘。最近就有發生類似的新聞案例,一名賴姓男子因熟睡時遭到好友阿龍惡作劇,使用三秒膠黏生殖器,賴男事後憤而在交友軟體上公布阿龍個資,因此被阿龍提出刑事告訴,地院審理後認為賴男行為構成「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