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課稅之行政法院判決實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依據查得資料,以當事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於民國102年中至103年8月間經營網路拍賣業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三千五百多萬元,經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一千七百多萬元外,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擇一從重,以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為處罰依據,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一千七百多萬元。當事人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遭駁回,再提行政訴訟。

從館長槍擊案談傷害與殺人的區別

館長陳之漢深夜遭槍擊案,因其網紅身份讓案件格外引人注目。有認為未朝頭部要害而是向四肢射擊,沒有殺人的意思;也有認為不小心就可能射擊到致死器官或大動脈,有殺人的意思。基本上,新聞報導館長是右上臂、右大腿、右小腿中三槍,彈頭有卡在腿內,且有粉碎性骨折,所幸館長手術後生命跡象穩定。

關於十五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問題

2016年美濃大地震造成維冠大樓倒塌案,有近1/3的罹難者為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2018年的普悠瑪翻車事故,當時造成18人罹難,其中還包括5位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臺灣近幾年來的這兩件災難事件,均令人不忍,然而,當時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因此,上開二件令人鼻酸的重大事故中,保險公司均毋庸理賠身故保險金,只需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新生兒篩檢排除等待期之保險知識

今年六月,新修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爾後,針對未成年人壽保險契約的效力,將適用前述新規定。

法人自己侵權行為有無民法184條適用?

針對法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過往或認為是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或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始與各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但是,就法人自己本身是否可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容有爭議。

不履行和解條件會被撤銷緩刑

在交通車禍過失致死傷案件,被告若符合一定的要件,法院是可以宣告緩刑,例如若和被害人或其家屬達成和解。依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符合一定情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例如: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