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沒收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嗎?
基本上,案件若只有刑事被告上訴,上級審不得裁判較原審更不利之判決,這叫作「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因為若被告愈上訴判愈重,誰敢上訴啊?
基本上,案件若只有刑事被告上訴,上級審不得裁判較原審更不利之判決,這叫作「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因為若被告愈上訴判愈重,誰敢上訴啊?
基本上,電視或廣播或其他傳媒等,有可能有訪談來賓或各式各樣的談話內容,這些內容在法律上來講,是「自然人」的「聲紋」,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現在會有AI公司希望蒐集這些聲音作資料庫使用。但是,廣電公司可以將這些來賓訪談的聲音交給其他人嗎?
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政府採購工程,會有不少工程停止執行的狀況,或因變更設計或因居民抗爭或因預備工程未完成等等,各種情形都有。但是,對廠商來講,得標後為了履約,可能已購料或機械租賃或是人員準備等,都已事先投入相當成本,這時該怎麼辦呢?
很多住在學校附近的住戶,總會在白天聽到學校的鐘聲,有些人不以為意,有些人還蠻喜歡的,但也有人會覺得吵鬧,最近在新北市就有個判決,認為學校在早上八點以前的鐘聲太吵,應該賠償周邊住戶的精神損害。
政府採購之廠商若因違法或重大違約,而被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為俗稱不良廠商停權處分,廠商則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相關規定,將廠商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為拒絕往來廠商後,若廠商提起行政訴訟,欲提出相當條件與機關達成和解,希望能夠下架不良廠商註記,請問,可以嗎?
台灣晶圓代工大廠聯電公司與美國美光(Micron)公司,關於美光的營業祕密之刑事爭訟,最近有重大發展。台中地方法院於6月12日判決聯電公司及三名(前)聯電員工有罪,分別判處聯電新台幣1億元罰金,員工三年半至五年半不等之刑期。美國審理的聯邦地方法院北加州分院於6月24日,則正式對三名個人被告發出逮捕令。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後,臺灣刑事司法將進入巨變時代。司法院希望讓全國人民有可能藉由參與審判,而讓審判更接地氣,推出人民參與審判的法律。
是否要讓國民全程參與法院的刑事審理程序,乃至可以與職業法官相互討論及陳述意見,進而與職業法官共同形成最終決定,一直存有爭議。事實上,司法院曾先後推行「刑事參審試行條例草案」、「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等,近期則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最終,在2020年7月22日更名通過《國民法官法》,該法預計於2023年1月上路施行。
政府採購,若發生終止契約情形,關於履約保證金的沒收或返還,經常發生實務爭議。有關履約保證金發還與否的規定,雖然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可以參考,但是在實際運作時,還是會發生其性質是抵充損害的性質或是懲罰性質,或是其他性質而發生適用上的疑義。
近年來,候選人學位意外成為選戰攻防焦點,過往的學位論文會被選民或政治評論員拿放大鏡檢視。新聞報導,有人拿李眉蓁碩士論文和其他文獻對照,發現有近五頁和先前童振源教授在期刊發表論文相同,而且沒有引註來源,比對者認為李眉蓁的行為除侵害童教授著作權外,也構成學位授予法第17條應撤銷學位的事由,引發學術倫理與著作權二方面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