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車禍損害費用之詐欺問題
發生車禍後,受害人得就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害請求肇事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必須就實際損害或可能的損害向加害人請求,若明明無此損害,卻以此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可能會構成詐欺罪。
發生車禍後,受害人得就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害請求肇事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必須就實際損害或可能的損害向加害人請求,若明明無此損害,卻以此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可能會構成詐欺罪。
在蘇伊士運河擱淺的「長賜輪」(Ever Given),目前已浮起停留埃及大苦湖待檢,原預於4月1日抵達鹿特丹,恐已無法準時到達。長賜輪船東即日本愛媛縣的正榮汽船公司(Shoei Kisen)在今(2021)年4月1日宣布共同海損,承租長賜輪的長榮海運也在同天法人說明會上表示,海商法第69條有17款免責條款,運送人可免責。
日前台鐵太魯閣號的重大事故,迄今造成至少50條人命的不幸,讓總統蔡英文也罕見動怒,據報導指出,台鐵內部希望定調為是廠商的責任,而與自己機關內部人員無關,甚至在家屬對廠商究責之前,台鐵先大動作地請求法院假扣押涉案的李義祥、東新營造名下數億元的財產,塑造自己也是受害者的外觀,然台鐵承辦人員明知李義祥違法兼任工地主任,卻仍容許李義祥在現場施作一年多,進而讓李義祥在工地現場大行各種違法亂紀之事,除無設置護欄外,連找來的吊貨卡車副駕駛都還是逃逸外勞,台鐵除應依照府院高層先前宣示,應該洗心革面、徹底改變以往的制度與文化外,更應該坦然面對數百位被害人或家屬的求償才是。
有開車的人都知道,車子要投保汽車強制責任險,且每年都要繳保費給保險公司。但如果這台車子不是一般的機車、小客車,而是工程車的情況下,也要投保汽機車強制責任險嗎?
近年來,陽昇法律事務所處理相當多政府採購爭議案件。無論是招標、審標或決標爭議,最多的當然是履約爭議及追繳不良廠商之押標金或保證金或停權等問題。政府採購事務,相當繁雜,不管是機關或廠商,稍有不慎,就容易發生爭議。
台鐵太魯閣號與貨車碰撞(註:法院新聞稿用語是貨車)之重大死傷案件,初步認定是貨車自邊坡滑落撞擊火車所致。
工程車滑撞太魯閣號事故與法律失能
台鐵太魯閣號與滑落邊坡的工程車發生碰撞,致生嚴重死傷事件,引起國際媒體關注。此事件突顯台灣交通,始終如一危險,除了交通硬體或設施等問題,更重要的是國民交通法意識的欠缺,工程車如此離譜從天而降,就是最好的證明。
一般大家熟知的羈押是指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等情形時,為確保將來追訴或審判進行,將被告人身自由剝奪的強制處分。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另外一種羈押——預防性羈押。顧名思義,是為了「預防」被告再犯而進行羈押。
假設老媽媽贈與兒子一間房子,兒子雖有扶養老媽媽,卻很不孝。這種情況,媽媽不一定可以撤銷贈與要回房子。不過,若兒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老媽媽就可以撤銷贈與要回房子。
假如債務人不還錢時,債權人該如何出賣抵押物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