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博士論文可以拒絕網路公開嗎?

日前發生一些公眾人物的學位論文,遭質疑涉嫌抄襲的新聞,甚至還有大學經過調查後,撤銷其學位的案例,讓許多人下定決定,自己拿到學位之後,論文絕對不要網路公開,以免以後發生什麼事,被別人拿放大鏡來檢視,這樣在法律上是可以的嗎?

台電的水庫洩洪有國家賠償的問題嗎?

南投武界部落溪邊露營民眾遭鄰近水壩放水意外,造成四條人命的悲劇,台電人員遭地檢署傳訊後,已初步認為通報有疏失,然就台電本身是否要負起國家賠償的責任,網友間眾說紛紜,有認為當地已放置警示牌,註明「隨時會放水」、「進入山地管制區應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等語,依新修正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受害民眾應負全責;但也有認為警示牌僅得減輕責任,不至於讓台電全部免責。只是討論應適用國家賠償法哪一條規定前,得先確認台電適用國家賠償法嗎?

老師讓學生坐「特殊座位」的法律責任

假若有惡意讓學生坐「特殊座位」之情形,而達到變相懲罰或造成學生被貼上不良標籤的狀況,造成學生心理健康受損害,學校可能要負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也就是說,就算身體沒受物理上傷害,心理健康的傷害,也是可以請求賠償的。

著作創作完成後,還要登記才受保護嗎?

大家都知道商標和專利權是要透過註冊登記才受到保護的,甚至還有所謂商標代理人、專利師的出現,協助權利人跑完這個行政流程。像著作權的話,需不需要經過類似上述登記的過程,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呢?

台灣有沒有保護外國人的著作?

最近OTT類的線上串流影音平台在台灣很紅,但也有不少不肖網友,竟然是以非法管道取得影片,自己架設網站,供國內民眾瀏覽,收取會員費或賺取廣告佣金,就有些平台在外國權利人的提告下,遭刑事局查獲,繼而整個平台遭下架的情形,許多人質疑,這明明就是外國著作,台灣的法律怎麼會加以保護?

高嘉瑜律師節學胖虎高歌招誰惹誰?

九月九日律師節,台北律師公會舉辦會員大會,席開百桌以上,總統及其他多位大官都蒞臨現場致意。之後,台大法律系畢業的高嘉瑜立法委員跑上台高歌一曲《隱形的翅膀》,可能曾遭網友質疑其歌喉,所以她當天主動獻聲,澄清自己唱得很好聽。雖有網友戲稱高委員是「港湖胖虎」,部份律師們聽了「現場演唱」後高喊安可,但也有律師們覺得受音聲迫害。就算評價二極,還蠻有娛樂效果。

廣告不實之加倍懲罰性賠償案例

最近有個懲罰性賠償金的判決,值得注意。某社區預售屋建案,建商預售廣告文宣有健身房、空中花園、交誼廳、棋藝室等等,交屋時候卻未見該公共設施。建商在廣告文宣中標示規畫健身房、交誼廳及棋藝室等,雖然建商解釋公設是無償贈與客戶,沒有施作義務,還抗辯有權依契約條款變更設計。不過,法院認為未提供應有的公設,要賠償住戶減少價值的損失。更特別地,高院認為建商明知頂樓工程核准圖不包括交誼廳、健身房及棋藝室等公共設施,卻在文宣頂樓公共空間美化示意圖標註,因此判令應賠損害再多一倍的懲罰性賠償。建商若故意不提供契約或廣告所說的公共設施,得依消保法規定判決加計損害一倍之懲罰性賠償。

在OBU分行開戶能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嗎?

各家銀行為了開拓海外客戶,常會依照《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所謂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但如果國內民眾和這些OBU分行交易受到損失的時候,可以找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救濟嗎?

既成道路中斷通行的問題

所謂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