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燈基座絆倒之國賠問題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道路、橋樑、水溝、下水道、交通號誌等,如果有設置上的問題,或沒有盡責管理造成毀損危險之狀態,因而造成人民人命、身體或財產的損害,像馬路上有一個年久失修的大坑洞,導致機車經過跌倒受傷,就可能有國家賠償的問題。

長榮罷工之護照爭奪鬧劇

長榮空服員罷工,陸續有空服員欲提前「跳車」,向工會取回寄放之護照等證件。面對會員或委任律師來索取證件時,工會以各種理由,諸如「無法確認身分」、「護照放在保全那邊」、「工會律師不在場」等等,拒絕當場交還證件,技術性地延長。資方也來硬的,對欲上工的空服員,委託律師協助代辦報案掛失及補發程序,雙方互打法律泥巴戰。

用活動中心伴唱機歡唱竟會違反著作權?

最近著作權法修法的議題又成為熱門新聞,原因是有伴唱機業者抗議音樂的權利人拒絕授權給他們關於「歌詞」的著作權,而只有「音樂」的著作權,讓伴唱機放出來的只有音樂和畫面,但沒有歌詞,這樣消費者使用上很不方便,但權利人也振振有詞,說願意授權,只要談好授權金。雙方為此找來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吵著要修著作權法解決問題,但為什麼會有權利人只授權音樂,卻不授權歌詞的情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