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網路貼文公審他人切記不要違反個資法

前幾天的新聞案例,新竹有家早午餐店發生奧客糾紛,一對中年男女點餐時,疑似因對店員詢問流程感到不耐煩,男的爆氣摔菜單怒罵:「是在審犯人嗎?」影片一出,引發網友公憤。而此事件雖然說可以批評,但是該遮該掩,還是要注意,不然就有可能好心挺店家變成自己吃官司了。

【採購】不同廠商間有重大異常關聯就一定會被停權嗎?

有重大異常關聯的情況,經常也會構成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事由,例如:像是借牌、陪標(判決有罪)等等。然而,因為每一件重大異常關聯的情況都不盡相同,如果要涵攝停權要件,仍然要具體依據個案事實來判斷,不是說重大異常關聯都會構成停權事由,無論機關或廠商的相關承辦人,都一定要辨明清楚。

【刑事】淺論法官裁定停止羈押被告向檢察官報到之問題點

日前某案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准予停止羈押,嗣檢察官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發回,再由高雄地院裁定准予停止羈押,檢察官又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發回,後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148號刑事裁定主文略為:「被告准予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高雄市○○○○,並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一日起,定期於每星期三(國定假日除外)下午二時三十分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杭股檢察官報到」。這個要求被告向檢察官報到的裁定,造成司法界譁然。

【不動產】買方因契約解除訴訟請求返還價金應提告賣方或建經公司?

建經公司代收賣方價金,所以買方所給付的價金是在建經公司持有中,那假若買賣雙方解除契約,買方請求返還價金時,建經公司主張依照買賣雙方與建經公司約定內容,在發生解除契約有爭議的情況,應由雙方提出訴訟解決,再以法院確定判決辦理。但是,現在有一個問題,假若買方主張契約解除,賣方主張契約仍有效,拒絕同意建經公司返還已付價金予買方,這時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的被告對象到底是賣方或建經公司呢?

【家事】侵害配偶權的民事判決書可以不公開嗎?

最近新聞報導指出,男星范姜彥豐主張妻子粿粿(江瑋琳)婚內出軌藝人王子(邱勝翊),范姜對二人提告「侵害配偶權」,請求二人連帶損害賠償一百萬元。之前,法院開庭審理時,被告方律師「認諾」同意賠償,但是請求法官不要公開判決書,原告方范姜彥豐則不同意不公開。就這個案例,我們來瞭解一下何謂「認諾」?判決書可以不公開嗎?

【採購】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召集人資格合法性問題

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第3項規定相關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工程會訂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像是限制性招標之評選優勝者或辦理最有利標評選,都是依據該組織準則辦理。

【採購】廠商涉有賄賂行為遭機關停權之時效問題

如果廠商涉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之行為,可能會被機關停權列入政府採購黑名單,然機關對廠商停權處分前,必須檢核是否仍位於行政罰法的三年裁處權內,而未有時效消滅之情形,許多廠商超過裁處權時效卻仍被機關冤枉停權,這是值得檢討的。

【行政】寵物美容定型化契約新制的法律議題

隨著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也帶動了寵物美容產業的蓬勃發展。然而,隨之而來的消費糾紛也逐年增加,從最常見的毛髮修剪不滿意,到嚴重的寵物受傷甚至死亡,種種爭議往往因缺乏明確的規範而陷入各執一詞的窘境。為此,農業部與行政院消保處制定了《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2025年5月正式上路。然而,這項新制的施行,在現實層面上,卻引發了諸多爭議,包含:寵物異常傷亡如何妥善處理、逾時定義不明、契約需填身分證字號可能造成個資外洩、包月收費逾一萬元要求業者要銀行信託等等問題。

【家事】可以先拿走遺產再拋棄繼承嗎?

現行民法原則上就繼承來說,已經是限定繼承了,也就是最多就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會用繼承人自己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此外,民法第1174條第1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現在有一個問的,假若繼承人把遺產拿走了,然後發現被繼承人留有債務,再向法院申辦拋棄繼承,這樣會有效嗎?

【行政】寵物醫療用藥之法律爭議

近期,寵物醫療用藥的爭議鬧得沸沸揚揚,台灣長期存在「藥事法」與「動物保護法」間的法規扞格,使得獸醫師在臨床診療時面臨嚴峻的用藥合法性問題。原訂於2026年7月1日上路的《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因其管理邏輯與臨床實務的脫節,引發了獸醫界與飼主的高度焦慮,最終迫使主管機關宣布暫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