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淺論法官裁定停止羈押被告向檢察官報到之問題點
日前某案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准予停止羈押,嗣檢察官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發回,再由高雄地院裁定准予停止羈押,檢察官又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發回,後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148號刑事裁定主文略為:「被告准予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高雄市○○○○,並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一日起,定期於每星期三(國定假日除外)下午二時三十分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杭股檢察官報到」。這個要求被告向檢察官報到的裁定,造成司法界譁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