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舟國手掉落施工坑洞死亡,地方政府是否負國家賠償責任?

綜合近日各家新聞媒體的報導,曾擔任龍舟國手的陳姓男子在2月16日清晨騎機車行經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二段、文中路口,不幸墜入直徑3公尺、深14公尺的施工坑洞而死亡,該坑洞所在的地點為地方政府水務局的污水下水道工程,且家屬表示根據監視器畫面,警示燈、爆閃燈沒亮,不過該地方政府水務局則表示現場安全措施經初步查核,現場符合交通維持標準,包含警示燈及爆閃燈均正常運作、另有施工圍籬、防墜鐵質護欄、防墜網三層防護措施,現場布設均按營建署施工規範設置。因此,家屬與地方政府間就事件真相未有共識,仍待司法釐清,本文即「假設」現場警示燈、爆閃燈確實沒亮,則該地方政府是否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下稱國賠責任)。

把鵝放出來散步要注意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這部法律大家可能比較陌生,但是社會上許多傷腦筋的行為,例如:製造噪音、拿著刀子到處游盪或是帶著恐怖會嚇人的動物跑出來等等,這些行為也許不構成犯罪,不過,對於公共秩序安全及社會安寧會有所影響,這時可能就要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了

涉及虛擬幣帳戶詐欺的法律問題

近年詐騙案件猖獗,據政府統計,去年全年詐騙受害金額又創新高,且令民眾訝異的是近年詐騙手法許多居然是以虛擬幣帳戶為之,諸如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明明非通用貨幣,為何能夠成為詐騙工具?

臉書貼債務人個資判決無罪的案例

違反個資法的行為,可能會有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通常來講,在臉書貼出債務人個資,多數案例會被判決有罪,不過近來有件判決無罪的案例。

飼主如不看好寵物 可能招致巨額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新聞報導及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某位飼主貿然放飛其飼養的金剛鸚鵡,而該隻金剛鸚鵡被放飛後,突然往同一條道路上慢跑的被害人頭部飛過,致該名被害人因受到驚嚇而跌倒,並受有右腿髖關節脫臼合併髖臼窩骨折、右側髖臼閉鎖粉碎性骨折等傷害,臺南地院一審判決該名飼主需賠償被害人新臺幣304萬9532元。

獨立董事股東會召集權將改為「合議制」之評析建議

依照公司法第17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原則由董事會召集之。若有例外或特殊情事時,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及第4項、第173-1條、第220條、第310條及第331條規定,少數股東、過半數股東、監察人、重整人及清算人亦得召開股東臨時會;又依照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4項,獨立董事有股東會召集權,及第43條之5,公開收購人得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漂流木可以撿拾嗎?

可以,但有非常嚴格的限制!森林法在民國93年1月20日修正公布後,第15條第4項明文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農委會依此訂定「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詳細規定人民應如何合法地撿拾漂流木,此注意事項在111年修正後也放寬撿拾漂流木的限制。

土地登記錯誤之國家無過失責任

今(112)年初最高法院大法庭一錘定音,以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裁定,認為在土地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權利人受有損害之場合,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除非該地政機關能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否則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以登記人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談談智財案件的違反保密命令罪修正

高科技產業涉及諸多企業機密,為了保護這些機密,公司往往不會申請專利,理由在於如果要申請專利,必然要提出專利說明書,說明書依法都會公開,讓他人有表示意見的機會,符合充分揭露原則,否則不能給予專利排他性的保護。許多公司寧可自己的機密不為人所知,也不希望專利保護,營業秘密法正是在補足這一塊的不足。可是所有的法律背後都要有國家強制力維持,如果沒有司法機關依法制裁、判決侵害他人營業秘密的行為,則營業秘密法可說毫無效果,要讓司法機關能夠審理相關案件,起碼得讓訴訟程序中的法官、檢察官、鑑定機關、律師等等相關人員,多少知道營業秘密的內容,否則即使有了判決,司法的公正性必然會受到業界的質疑,覺得沒看到機密,怎麼就相信這是機密,而適用營業秘密法來審判,繼而如何在司法程序上保護企業的機密,就是件很重要的事情。

假釋制度與執行刑

近期知名混油案當事人受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但檢方計算殘餘刑期後送矯正署重新核算假釋,而矯正署發現他先前的服刑時間已高於假釋門檻,且仍符合假釋要件,因此認定他無須再入監執行。檢方據以聲請台中高分院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多數人會有疑問,為何法院已裁定有期徒刑,受刑人卻不用入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