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權是一種權利嗎?
關於「配偶權」的概念,我國法院向來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婚姻是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的「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所以在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就是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關於「配偶權」的概念,我國法院向來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婚姻是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的「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所以在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就是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幾個星期以來,王力宏與李靚蕾的感情糾紛在新聞媒體上炒得沸沸揚揚,更多次報導王力宏使用婚前協議,使李靚蕾「淨身出戶」,無法取得任何王力宏財產,這樣看似婚前協議似乎無所不能,但兩人畢竟是在美國登記結婚,是否有在我國登記仍有疑問,又婚前協議在我國是否有這麼大能耐也有疑問。
空軍某指揮部士官長,因駕車自撞路邊花圃,經警方到場實施酒測,測得呼氣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經單位核予大過兩次懲罰,並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議會及再審議人評會,均評鑑其不適服現役,核定其不適服現役退伍,該士官長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遭駁回。
有的時候,房仲會開車或騎車載客戶一起去看房子,仲介公司一定要叫業務員騎車或開車要小心,否則,如果出車禍害客戶受傷,還沒賺到仲介費,恐怕就要先賠一大筆醫藥費了。
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施行在即(民國111年1月4日),該法堪稱自憲法施行以來,對於釋憲制度的最大變革,但究竟憲訴法相較於前身「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作出哪些改變呢?這一切還是須先來看憲法怎麼規定。
媒體報導有名醫遭父親提出遺棄罪告訴,地檢署偵辦後,認為名醫的父母尚有多筆房地、存款且另有子女照顧,故為不起訴處分。該名醫在刑事上雖不構成遺棄罪,那在民事上是否有違反扶養義務呢?
民國110年12月10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刑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關於強制工作之規定違憲。
昨天有個律師偽造當事人勝訴判決的新聞,引發律師界譁然;新聞報導指出,有一位劉姓律師受當事人委任處理某死亡車禍案件,在民事求償案中,法院通知應繳納裁判費,結果律師不但沒有通知委任人繳款,也沒有先代墊,導致官司被駁回,律師事後竟涉嫌偽造勝訴判決欺騙當事人;另外,該律師承辦幾位住戶向建商索賠案時,竟私底下撤回上訴,損及當事人權益,檢察署偵辦後依偽造文書、背信罪將該名律師起訴。
震驚全國的「高嘉瑜家暴案」,林秉樞遭逮捕後,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因為在移送過程中接受媒體訪問、對外放話、透過律師發聲明稿等等行為,讓外界質疑,羈押禁見的被告怎麼可以如此自由放話呢?難道是享有特權嗎?
機關對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而準備要刊登採購公報為不良廠商之前,會通知廠商陳述說明,有時廠商搞不清楚,就直接提出行政訴訟救濟,這樣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