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4.09
一、您公司的其他產品若要再申請商標,對於所謂通用名詞不是很清楚,但是否可以再註冊商標,您可以參考商標法第二三條,看有那些情形不得註冊。 二、已有人註冊之情形,原則上就不能再使用於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服務等了。 三、去司法院找一件違反商標法被判有罪的判決給老闆看,老闆應該就會聽您的建議了!
一、您所述應該是指民事侵權行為的時效。 二、民法第一九七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 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一、有關律師代理當事人協談和解,欲查詢律師是否為真實,可以去法務部網站以律師的名字查詢即可。 二、欲確認所簽立的和解書是對權利人發生效力,就要先確認對方是權利人,因此可要求對方提出代理或是授權或可證明其為權利人之文件,其次,律師亦要有授權始得從事協談。 三、有關和解契約的內容,可以請教律師審閱,以確保權利。
依據就業服務法的規定,資遣必須通報當地(勞動)主管機關及就業服務機構。公司基本上是不可以說資遣就資遣的,解雇勞工必須要具備法定事由才可以。法定事由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也就是公司不可以隨便說你表現不佳就資遣你,而且,資遣也必須給付資遣費,來案情形,公司明顯未經預告,因此,勞工另外還可以依據勞基法第16條請求預告工資。 勞基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最後,公司如果不付,可以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調處不成則需透過訴訟方式解決。
基本上他既然有來上班了,表示公司與他之間已經成立了僱傭契約。首先,他上班四天,既然有來工作,公司就必須給付工資。另外需注意的是,他曠職超過三天,公司有沒有在三十天內解雇?如果沒有,就表示公司跟他之間的僱傭契約還在,他可以要求回來上班,所以,告訴他可以來公司領薪水,同時要求他簽署離職書,省得以後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