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公仔」的著作權授權爭議
最近新聞報導指出,有多個派出所的所長遭人提告侵害著作權,後來經過和解,地檢署才給予不起訴處分,令人十分訝異,負責取締著作權的警察,怎麼也會遭人提告著作權?原來是實務界非常知名的「警察公仔」案件,據說之前連盧秀燕市長都被提告過,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最近新聞報導指出,有多個派出所的所長遭人提告侵害著作權,後來經過和解,地檢署才給予不起訴處分,令人十分訝異,負責取締著作權的警察,怎麼也會遭人提告著作權?原來是實務界非常知名的「警察公仔」案件,據說之前連盧秀燕市長都被提告過,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在今年年底將投票複決關於十八歲以上之國民有無參政權修憲案之餘,之前民法修正滿十八歲者即成年之規定也將於2023年起施行,屆時國民擁有完全行為能力的門檻,將不再如同過去為二十歲,而是修正為十八歲,只要滿十八歲,國民就是「大人」了。但這項修正,並非只有給予這些年輕人「權利」,同時也有點義務的責任喔!
台灣現行民法和刑法都有針對妨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允許被害人透過訴訟來救濟,前者是侵權行為,後者是妨害名譽罪章之罪,民事法院在判決被告應賠償之餘,有時會宣告應公開在報紙、網站道歉,以回復被害人名譽,但這樣的作法,最近被大法官的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了。
老年人因為咀嚼器官功能的衰退,或是有吞嚥困難的情形,所以在進食方面要相當注意,吃東西除了要兼顧營養,更重要是不能被食物噎到,否則會造成窒息的風險。長者比較適合牙齦碎軟質食、濃稠流動食、糊狀食物或是絞碎食物之類的,因此,長照中心在照顧長者時,都會留意此方面的進食應有的保護。
一般人都瞭解,婚外情對於婚姻關係會有很大的傷害,既然有可能產生婚姻的裂痕與造成另一半的精神上傷害,假若另一半有外遇的狀況,可以請求離婚嗎?可以請求賠償嗎?答案是可以的。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通姦除罪化後,婚姻有外遇之類情形,還可以向另一半或小三小王請求賠償嗎?答案是可以的。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侵權行為時效分為知否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來決定時效的長短,若知道誰是加害人,則從得請求賠償時起算二年,若不知的話,則時效為十年。
事情是這樣子的,某年月日A騎車於某路段遭B追撞,A車受損但人沒事,所以就大方地跟B說「算了,我保險公司應該會處理,車損不用你賠!這件事就這樣吧!」後來A的保險公司C向B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求償,B覺得莫名其妙並開始擔心,不是已經和解了嗎?為什麼保險公司還可以來要錢?那這樣幹嘛和解?
一般人多知道,若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等,得請求加害人「精神賠償」。(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是,精神賠償請求數額標準如何計算呢?
新聞報導指出,房客黃先生在承租的豪華別墅套房裡燒炭自殺,導致房東的別墅一夕之間變凶宅,瞬間貶值約300萬餘元,因向房客的繼承人提訴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