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拍攝他人臉部及身體特徵涉個資法刑責問題

一般人若有在公開場合拍攝他人臉部或容貌或裸體等行為,有可能被認為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之行為嗎?

【刑事】醫事人員拍攝患者隱私部位合法嗎?

近日有新聞報導,新北市的慈濟醫院分院護理師將患者麻醉後的隱私照片PO到網路上而遭警察送辦,醫院也隨即提出提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諭令10萬元交保,原本以為事情靜待司法調查處理後即告一段落,然有自稱醫師的網友在網路上發文,稱醫事人員拍攝患者照片實屬常見,若不以此自保,到時候發生醫療糾紛,該怎麼辦?然發文當下即遭到慈濟醫院否認,稱該文提及的相關做法均非事實,且手術室明令非醫療行為的拍照屬違法行為,到底誰說的是對的呢?

【刑事】將垃圾堆紙箱上他人姓名電話貼文之個資法刑責

新聞報導指出,甲因不滿其公司所在之巷弄內遭他人亂丟垃圾等物,前往處理後,發現有網購紙箱,而紙箱上載有乙○○及丙○○之姓名與行動電話號碼等網購資訊,乃將前述包裹上收件人資料拍攝後,上傳至「民生社區大小事」臉書社團。乙、丙認為甲的貼文行為侵害其個資權利而提出刑事告訴,甲被法院判決3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

未經同意利用他人已公開之個資,仍有可能負刑事責任

社群媒體之興起,不僅讓人與人間的互動變得更為便利,資訊流通也更為快速。然而,在社群交流的過程中,難免使個人資訊變得過於透明,而容易被其他人取得或蒐集個資。雖然這些個資可能是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例如:部落格、臉書貼文、Linkedin履歷),所以無法直接主張蒐集個資之行為人有不法行為,然而蒐集上述類型個資的行為雖不違法,但不代表蒐集後就可以任意利用,若是未經他人同意就任意利用,且無阻卻違法事由時,仍有可能因此而受到刑罰之制裁。

開會講出員工請假病名違反個資法判刑案例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甚明。

將他人公開於眾的個人電話號碼、住址填入交通違規檢舉人資料欄中,竟然違反個資法?

縱然僅將他人已公開的個人資料提供給公家機關,只要非正當目的,且有可能造成個人生活領域被曝光而有遭人騷擾,不當利用的風險,亦會違反個資法第41條而有刑責,更遑論公開他人已公開的個人資料隨意公布,綜上所述,千萬別以為他人已公佈於眾的個人資料就不受個資法所保護,更別以為將個資提供給公家機關就不會有問題,還是要回歸個資法對於特定目的及例外事由的認定並小心所有可能涉及個資的利用或蒐集行為,避免觸法。

散佈前情侶性行為私密對話違反個資法被判刑案例

基本上,男女朋友雙方在交往期間,如果有些私密性行為之類的對話內容,分手後千萬不要亂傳,否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簡稱個資法),是會被判刑的。最近就有類似新聞案例。根據新聞報導指出,一位張先生與戴小姐原本是同事情侶,這對男女朋友分手後,還是共同在某單位的教育訓練測考中心受訓,結果張先生心有不甘,竟於分手後扮演「恐怖情人」,將與戴女討論性行為的猥褻對話連同戴小姐大頭貼剪輯成「淫截圖」放在辦公場所讓同事觀覽,戴小姐提告後,法院判決張先生五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及附條件的緩刑。

簡介刑法修正條文 製作合成性影像將受到刑罰處罰

去年知名Youtuber小玉因與其助理製作、販賣合成名人的性影像而遭起訴判刑,犯罪所得高達1000萬元以上,被害人包含藝人、Youtuber、政治人物等,此新聞經媒體披露後震驚全台,但當時刑罰法律沒有專門罪名處罰此種合成性影像的行為,因此法院只能以打擦邊球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影像罪」等罪來論斷小玉及其助理的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