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總額違約金的差異
一般常見的商業公司或企業中,為了推展各式各樣的業務,常常需要簽立許多契約,而當契約之一方因故而無法或不願履行契約時,那契約的另一方因此所受有的經濟損害,應該要如何主張相關的違約金呢?
一般常見的商業公司或企業中,為了推展各式各樣的業務,常常需要簽立許多契約,而當契約之一方因故而無法或不願履行契約時,那契約的另一方因此所受有的經濟損害,應該要如何主張相關的違約金呢?
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而何謂「為他人處理事務」?實務上認為是受他人委任等原因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若違背誠信義務所要求之信任關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從事違反任務之行為時,即會構成背信罪。且又基於背信罪於刑法典中被列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故本罪所稱為他人處理事務,應屬為他人處理有關財產上之事務(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此觀該法條之立法理由載明:「至於事務種類,有專關於財產者,有關於財產並財產以外一切事宜者,但本罪之成立惟以財產為限。」要無可疑(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15號判決意旨參照)。
近期最高法院之判決似乎有一改過去77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見解的徵象,其對原所持之見解,態度有所鬆動,甚至以此駁回本案原審法院依據最高法院77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所為之判決。本文認為,最高法院77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其實並未明確說明買賣標的物於契約成立前存在之瑕疵即無民法第227條之適用,而肯定契約成立前已發生之瑕疵若符合民法第227條規範要件,可主張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似對於契約當事人更有保障。
美加國際旅行社(年代旅遊)承攬的越南富國島旅遊,在春節期間發生旅客遭丟包事件,約292名旅客在越南富國島上被丟包而無法回家,甚至讓越南的越竹航空看不下去,基於人道主義先自掏腰包把被丟包的旅客運送返台。旅印作家「印度尤」則在粉專上分享自己的經歷,表示提前4個月付清費用,卻在出發前才發現家人沒有機票,帶律師前往旅行社要求退費,時任負責人的林大鈞也很豪氣地簽名承諾退款,並不斷宣稱他會處理,但事後卻惡意拖延,持續找藉口搪塞。一連串的行為讓網友直呼這種行為根本成立詐欺罪了!這種收了款卻不完成履行契約的行為,有可能成立詐欺罪嗎?
則會產生違約金過高及該筆價金究為違約金之性質抑或仍然屬於價金性質之爭議,進而,會有是否可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之疑義,爰此,大法庭於日前將見解統一。
買東西付了錢,東西卻遲遲沒送來,聯絡賣家卻人間蒸發,這到底是遇到詐欺犯罪,還是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告刑事來討錢嗎?
政府採購工程,若發生廠商違約,機關常常會計算很高的違約金,假若工程都快完工了,機關可以任意要求很高的違約金嗎?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