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住戶在社區游泳池觸電身亡之管委會賠償責任

基本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括: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與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第36條第2款、第3款規定甚明。故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怠於進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清潔、一般改良等事務,即屬違反其注意義務,如因此造成他人損害,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自應負賠償義務。復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亦包括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參照),其維護、修繕之目的在於保持住戶居住環境之清潔衛生、確保災害發生時之預防及救護,與住戶之公共衛生及「安全」息息相關,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應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指「保護他人之法律」,如有違反並致生損害於他人,違反之人自應負賠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88號民事判決參照)。

未得同意不得進去人家房屋找人之侵入住宅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0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係指未經他人同意,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建築物而言,而認定行為人是否有正當理由,應就行為人進入他人建築物之目的、所採手段是否屬急迫而必要、所得保障之權利及該他人因而就建築物管領支配法益所受損害綜合衡量。」

到公寓頂樓透氣看風景,會成立侵入住宅罪嗎?

在家防疫,一定想偶爾出去透透氣,又不能跑太遠,這個時候,大樓頂平台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如果樓頂有加蓋建物,且該建物自民國84年前就存在至今,並已出租給他人使用,跑到樓頂平台區域,有無侵入住居的問題呢?此涉及「公寓大廈樓頂平台可否約定專用?」「約定專用範圍及使用方法的正當性」以及「進入該約定專用部分是否即為侵入住居行為?」等法律問題。

管理員未簽章之裁罰通知可否起算救濟時間?

基本上,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裁罰,都要通知送達予人民或公司行號,受處分或裁罰者,才能加以提出像是異議或訴願或訴訟等等之類的救濟。不過,一般而言,也都會有救濟期間的規定,超過期間就不能提起救濟了。因此,救濟期間的起算點就非常重要(註:合法送達當事人為救濟期間之起算始點)。

COVID-19疫情期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召開嗎?

公寓大廈及各集居地區,有關COVID-19疫情期間,社區相關事務仍應正常運作。管委會因為人數較少,群聚人數少,尚無較大的問題。但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為人數頗眾,若聚在一起開會,可能會增加傳染的風險。最近非常時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還要開嗎?

默示分管之案例

李大頭透過法拍程序買到某公寓三樓,一樓旁空地早在法拍之前二十年前,經一樓屋主申請變更為幼兒園使用之遊戲場所。李大頭買到該三樓後,覺得一樓空地應該是共有的,怎麼可以由一樓房主出租給他人收租金,因此準備提告一樓屋主,要求不當得利及返還土地,李大頭的主張有道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