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米?警察搜到槍彈還可獲判無罪!
最近有一案例,警方查獲某男改造手槍和子彈,經檢察官起訴後,法院認為警方未經某男同意而搜索,屬於無令狀搜索,也不符合緊急搜索要件,認定扣案槍彈無證據能力,判決某男無罪。
最近有一案例,警方查獲某男改造手槍和子彈,經檢察官起訴後,法院認為警方未經某男同意而搜索,屬於無令狀搜索,也不符合緊急搜索要件,認定扣案槍彈無證據能力,判決某男無罪。
新聞報導指出,墾丁龍磐公園舉行無動力滑翔機國際公開賽,卻發生砸死遊客的意外事件。一名三十多歲林小姐抱著二歲幼子,在墾丁國家公園龍磐公園木棧步道上,遭美國隊重約二公斤失控滑翔機撞到頭而死亡,孩童則是脖子受到刮傷。對於該滑翔機砸死人意外,操作無動力滑翔機的美籍男子,被警方依過失致人於死及傷害罪帶回詢問。
很多人都聽過「緩起訴」這個名詞,檢察官如果認為個案被告確有犯行,但誠心悔改而情有可原的情況下,可以對於輕罪被告論以「緩起訴」處分,要求被告負擔一些義務。
香港藝人何韻詩參加929挺港大遊行遭潑漆,潑漆者迅即被逮捕,檢察官以被告行為構成暴力公然侮辱、違反集會遊行法、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聲請法院羈押被告。法院則認為,依據比例原則暨刑事司法權、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審酌被告涉犯屬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款規定,不得駁回其具保聲請,所以未羈押被告而給予交保。
新聞報導指出,前新北市議員張晉婷數年前競選連任時,被控花數十萬元席開數十桌,以餐會免費招待選民,地方法院判決賄選罪成立,該案上訴高等法院,張晉婷聲請第二審受命法官謝梨敏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本案之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亦即,公務員執行職務知道有犯罪情形,有義務主動告發,糾正不法。進行仲裁程序時,若仲裁人於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有告發義務嗎?
新聞報導指出,陳先生酒駕遭移送法辦,地檢署偵查時同意給予緩起訴自新機會。不過,陳先生在本件緩起訴前,另外還有一件酒駕案件在審理,於緩起訴期間被判刑確定。
沒收新制立法後,如果被告犯罪有獲得所謂「犯罪所得」,法院在判決時會同時宣告沒收犯罪所得XX元。實務上遇到的一個問題是:刑事宣告犯罪所得沒收,後來被告與被害人和解,沒收應否扣除和解給付部份,再執行?
實務上,懷疑另一半出軌時,經常發生未依法搜索房間,或者於垃圾桶找尋用過的衛生紙、保險套、內褲、床單等等,問題是,類似未合法扣押的證物,就算驗出上面有某人的DNA,能作為認定通姦罪的證據嗎?
曾有新聞報導,某位海巡署王姓士官長為查緝私菸,擅自在陳男車內裝設GPS衛星定位器。不過,檢察官就王士官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