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高雄攤販賣吉伊卡哇的著作權法律問題

日前高雄市政府觀光局推動的「2025 Kaohsiung Wonderland高雄冬樂園」與知名角色「吉伊卡哇」合作,推出大量吉伊卡哇周邊商品。豈料,有不少攤販也在販售吉伊卡哇商品,似乎未經合法授權,警方聞訊到場取締疑似盜版的攤販,並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第1款及著作權法將之移送地檢署偵辦。

【刑事】網路販賣仿冒品之違反商標法刑事責任

之前有新聞報導,民眾把不穿的佩佩豬童裝以幾十元價格拿上網販售,結果遭檢警盯上,只獲利十幾元的賣家竟然賠了三萬元和解金才了事。有些被抓的民眾則喊冤,覺得自己只是惜物,而單純想把不穿的衣服,用便宜價格賣給也想省錢的家長,質疑警方為何不去抓那些真正賣假貨的上游?但是這種抗辯只能被當作發發牢騷,畢竟販售仿冒品可能會有違反商標法的刑事責任,警方也只是依法偵查而已。新聞進一步指出,類似這種案件還不少。不過,像這種在網路如果有販賣仿冒品的情況,很有可能會有違反商標法而有刑事責任,當然也可以伴隨著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以美國文獻淺論非實施實體(NPE)與第三方資助訴訟(TPLF)制度之差異

智慧財產權之許多法規範中,賦予權利人一定期間的專屬權,除了積極的實施權能外,亦有消極的排他權能(註一)。在此排他權能下,實務衍生出一種特別的商業運作模式:即智慧財產權人不實施自己所擁有之智慧財產權,而是藉由取締其他侵權人或企業並對其提起侵權訴訟,以取得和解金或損害賠償費用。為上述行為之智慧財產權主體被稱為非實施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y,下稱NPE),該維權手段係法律所創設並賦予之權利,此制度在我國及美國實務上已行之有年。

明明是我先的!先使用未註冊商標卻被告侵權時,有解嗎?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認為,善意先使用之抗辯,係註冊主義之例外,在於衡平註冊保護主義及先使用人間之衝突。善意先使用人基於不知他人已申請商標註冊,於市場有持續使用之事實,縱在他人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善意先使用人的利益,仍應受到保障。惟善意先使用人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使用在先的事實必須發生在他人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
二、繼續使用情形未中斷且以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
三、商標權人可要求先使用人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涉犯營業秘密法刑事案件該由哪個法院審理?

台灣近年來有鑑於高科技產業的重要性,多次修正營業秘密法、智財審理法、專利法等智慧財產權領域法令,然不少實務界人士批評,刑事一審案件,並未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仍由地方法院審理,專業性不如智商法院,近日智財審理法修正後,營業秘密法刑事案件,一審即由智商法院審理。

「輕井澤」可否作為商標主要識別主體?

甲於以「輕井澤鍋の物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3類之「餐廳;旅館;冷熱飲料店;茶藝館;火鍋店;咖啡廳;酒吧;飯店;點心吧;外燴;伙食包辦;快餐車;拉麵店;燒烤店;涮涮鍋店;冰淇淋店;民宿;桌子椅子桌布及玻璃器皿出租;會場出租;除用於劇院或電視攝影棚外之燈光設備出租;提供露營住宿設備」服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系爭申請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情形,應不准註冊而核駁。

「蘇打綠」的商標權可以拋棄嗎?

「蘇打綠」樂團與前經紀人林暐哲的商標權訴訟,近日出現重大轉折,刑事部分,是由「蘇打綠」樂團獲得勝訴,雖經檢察官起訴,然一、二審都獲判無罪,認為專屬授權已經終止,不構成侵權。然民事部分請求返還「蘇打綠」商標權者,均是由林暐哲獲得勝訴,林暐哲近日卻發表聲明,表示要「放棄」商標的所有權,似乎宣告雙方間的一連串爭訟,即將落幕了嗎?

著作權法將採「非告訴乃論」了嗎?

在「告訴乃論」的限制下,儘管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網路的著作非法傳輸行為越來越多,刑事案件並未等比級數上升。然這個現象,可能要成為過去式了,為了加速推動加入CPTPP的計畫,行政院目前已經通過草案,將部分重大數位侵權行為,修正成為「非告訴乃論」,讓司法機關得主動介入處理,無需等待權利人提告。

沒有註冊商標也能受法律保障嗎?

近年國際行李箱大廠RIMOWA對於本土諸多行李箱業者提起公平交易法相關案件的民事訴訟,主張這些業者所銷售的行李箱與伊行李箱上的「百褶設計」相近,稱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2條,前述「百摺設計」屬於著名表徵,應受保護之類的。類似案例在台灣其實不罕見,然關鍵點在於,該條保護的對象必須是「著名商業表徵」,如果無法證明自己算是著名,就不受本條規定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