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遵照法院的扣薪命令會有民事責任嗎?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得透過查詢債務人的勞健保資料,查證其工作地點和雇主,請執行處函令扣押薪資,要求雇主將本應支付給債務人的薪資,轉給債權人,雇主如果無視法院的扣薪命令,照樣把薪水給付給債務人,會有民事責任嗎?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得透過查詢債務人的勞健保資料,查證其工作地點和雇主,請執行處函令扣押薪資,要求雇主將本應支付給債務人的薪資,轉給債權人,雇主如果無視法院的扣薪命令,照樣把薪水給付給債務人,會有民事責任嗎?
強制執行法最近增加了第115-1條的規定,限制債權人請求法院核發支付轉給命令時,僅得執行債務人所受領勞務對價的繼續性給付或維持債務人或家屬之繼續性給付的「三分之一」,換句話說,就算債權人透過判決取得執行名義,發現債務人有領薪水、房租收入的時候,立法者基於維持基本生活的考量,原則上限制最多執行三分之一,除非是法院認為「顯失公平」的時候,才能夠依照該條第3項規定例外不受三分之一的限制。
根據瑞士再保險公司2020年的Sigma報告統計資料,台灣壽險滲透度已經連續12年蟬聯全球冠軍,台灣平均每人持有的保單數量是3.3張,超過亞洲平均2.2張,也超過全球平均2.3張。換句話說,台灣人是非常喜歡使用保險,來作為保障生命安全或投資理財規劃的工具。
疫情近日雖有趨緩,政府與大眾仍保守以對,許多必須依靠「到場、內用、停留、接觸、體驗」等消費行為而創造現金流的產業(如:健身房、游泳池、展演空間Live House、咖啡館、KTV、網咖、SPA護膚等等)大都苦撐等待疫情過去、完全解封,運氣比較不好的公司只能在拖欠債務下,黯然離場。
近來新冠病毒疫情肆虐,導致許多法律事務陷於遲緩或停擺,也讓債務人有機可乘,例如藉此機會將財產藏匿或是移轉予第三人等等,對於債務人在疫情下的脫產,該如何對付這種惡劣的債務人呢?
假如債務人不還錢時,債權人該如何出賣抵押物受償?
,對於債權人來講,支付命令較簡便省錢省時,但是對於債務人來說,可能就實質抗辯保障不足。此故,就有歹徒異想天開,利用這種督促債務人清償的程序不需要開庭,而想要騙法院來強制拍賣他人財產。
很多人都知道台灣有《國家賠償法》,讓政府機關於公用設施的設置或是公務員執行職務,在一定情況下造成人民損害的時候,由法院判決機關要負擔賠償責任,但法院本身也是政府機關的一員,法院有可能也要負國賠責任嗎?法律上是可能的,最近屏東地方法院就被別的法院認為在民事執行程序上有瑕疵,要負擔國賠責任。
實務上,有人會說為了躲債,乃將自己的土地房屋設定抵押權給第三人,這樣子債權人就算想要拍賣自己的土地,因為其上面有抵押權,債權人可能擔心拿不到錢就不會聲請強制執行了,但真的是這樣子嗎?
最近有位民眾諮詢,表示他因為負有債務,但目前已經屆臨退休,擔心將來退休金會遭到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沒有餘款能夠渡過下半輩子,為了這件事,該民眾很是憂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