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車位遭霸占可以留紙條要鎖車嗎?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積極行為為其構成要件,此係規定在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亦即須以強暴、脅迫為方法,對人之自由有所妨害,始足當之。該條項稱「強暴」者,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即對象以人為要件,如妨害人行使權利時,被害人並不在場,自無從對人施強暴脅迫,又雖間接施諸強暴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
最近有新聞報導,某車行駛在高架道路上,遭到前方小貨車惡意擋車,三分鐘內小貨車轉換車道快二十次,國道警方表示小貨車駕駛涉犯強制罪,後續將移送偵辦。在高速公路,很怕遇到那種故意開在前面突然剎車或故意擋路,或是惡意逼車,這些危險駕車行為,可能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兩天討論最密集的新聞,莫過於高姓立委遭男友家暴,痛毆、鎖喉、拖行,還有限制行動等消息,先不論事件實情如何,假設這些狀況真實發生在你、我或周邊人身上時,該如何處理方為上策呢?
新聞上常出現《被超車不滿反超後急踩剎車 判強制罪拘役40天》、《澆花澆到工人 婦遭提告強制罪》、《趁鄰居洗澡關水塔水源 強制罪嫌起訴》等關於強制罪的報導。在臺灣民間,強制罪可謂雙方在民事糾紛中最容易互相指控的罪名,但強制罪的構成要件究竟為何?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容易觸犯強制罪嗎?
警察在執行勤務時,一般人民可否主張維護本身權益而自行對警察錄音錄影呢?關於對司法警察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刑事調查時,民眾可否自行錄音、錄影之問題,法務部曾經就程序上分為刑事調查部份或行政調查部份,其間會涉及警察的個資保護及隱私權保障,但是又是否會有存在合理隱私期待的問題?
COVID-19疫情盛行,政府發布三級警戒,不允許民眾在外用餐,許多人都會用Uber Eat或是Foodpanda叫外送,以達到政府防疫的需求。也因為外送員在疫情期間,支援了防疫的任務,政府還特別希望外送員要盡快施打疫苗,避免成為防疫破口,外送平台也指示,不要接受現金交易,且原則上維持無接觸的送餐模式,就是餐點可以放在門口,讓民眾自己出來拿。然也因為外送頻率增加,動輒就會傳出民眾和外送員吵架的案例,最近就有個新聞,民眾嫌送得太慢,與外送員起衝突後,遭起訴的案例。
經常聽聞因為吵架或細故,互相不滿,而將對方相片或住址Po網而被告的事件,這會涉及那些法律責任呢?
許多店家都會在Google地圖上顯示評價,希望有Google帳號的消費者於消費後給予自己五顆星好評,以吸引更多顧客捧場,也因為評價等級往往影響店家未來的生意,如果遇到給予低分的消費者,店家往往比吃霸王餐的顧客還要痛恨,近日就有個店家因為發現有個顧客給了低分評價,之後又上門,起了衝突,店家竟然將顧客鎖在店內不給走,雙方動起手來,最後鬧到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店家不讓顧客離開的行為構成強制罪,依法起訴,店家雖然抗議顧客也有弄傷自己,但檢察官認為這算正當防衛,並未起訴。
前陣子新北市一間公托中心傳出疑似虐童的新聞,近日檢察官偵結起訴涉案托育人員。依據新聞報導及地檢署新聞稿,有3名托育人員,因為不滿一名男童不乖乖吃飯,且明知該名男童害怕烏龜,竟強行固定男童頭部,將兩隻大、小烏龜放在男童的手、臉及身上,任由烏龜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