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要如何從謄本上分辨呢?
我國土地可分為「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三大類別。其中,「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從字面上看起來,容易讓人望文生義的用土地所在之行政位置是否為都市去區分,但這兩個詞彙,其實是法律用語,法律上有特定的區分方法,且各有各規定之使用分區(都市土地有11種使用分區、非都市土地有11種使用分區及19種使用地類別),並依該使用分區規定各別之使用規範。
我國土地可分為「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三大類別。其中,「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從字面上看起來,容易讓人望文生義的用土地所在之行政位置是否為都市去區分,但這兩個詞彙,其實是法律用語,法律上有特定的區分方法,且各有各規定之使用分區(都市土地有11種使用分區、非都市土地有11種使用分區及19種使用地類別),並依該使用分區規定各別之使用規範。
借款債權人為了保障債權,傳統上會選擇民法上的「人保」(保證人)或物保(抵押權、質權等)來加強對債權的保障,在債務人不履行時可就擔保品逕為取償或是向保證人追償。而為了適應工商業及農業資金融通及動產用益之需要,《動產擔保交易法》內另有規定「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及「信託占有」三種交易方式。然而,用以擔保的動產多有以材料作擔保,如材料在經過加工合成在其他財產或不動產上時,應如何處理呢?
關於社區設立電動車充電樁的需求日趨提高,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表示,建築物因應需求應預留充足的充電設備管線及空間,除了已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自108年7月1日起申請建造執照之新建建築物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後續民眾有裝設充電設備之需求時,即可於預留之空間設置,避免影響美觀及安全。所以說,因為建築技術規則第六十二條修訂,在108年以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建築物,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應該解決許多社區設置充電設備遇到的問題!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這個「同一價格」,是否意指除了不動產買賣價格外,其他諸如付款期程、瑕疵擔保、稅規費、仲介費、拆除清運費等條件,一同包括在內?換言之,在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出售土地或建物時,他共有人如欲「合法行使」優先購買權,是否除了買賣價格外,亦須照單全收買賣契約上的其他買賣條件?
民法第824條第2項至第4項就裁判分割方法設有種類及內容,法院之裁判不得超出法定範圍。法定分割方法有五種:原物分割、變價分割、部分原物分割兼部分變價分割、原物分割兼金錢補償、部分原物分割兼部分維持共有。這些裁判分割方法有沒有優先劣後之分?當被共有人訴請變價分割時,又該怎麼辦?
民法第867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法律上又稱之為「抵押權追及效」,白話來說就是抵押權是跟著標的物跑,不會因所有權人變更而有影響。
近期新聞報載新北市之醫美診所醫生承租一樓及地下室,並豪砸600萬元裝潢,但卻發現地下室竟是住戶共同持有的「.
所謂訴訟繫屬登記,係指原告於符合一定要件後向受訴法院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並持該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其目的係藉由該登記,避免日後善意第三人之爭訟,以維法秩序之安定。
目前房價仍居高不下,在無法負擔新成屋高額售價下,不少剛需需求的自住者為了要有個家退而求其次只能選擇中古屋。但中古屋的屋況必定比不上新成屋,也可能因為在點交入住後才發現漏水問題。不過,在台灣濕熱的天氣下,漏水是老房子共有的痛點,那麼在這個情況下漏水還能當作瑕疵嗎?
國有土地(非公用財產)之承租,應依據國有財產法第42條以下規定辦理,向國有財產署各區分署辦理申租。實務上常見有將承租之國有土地「借給」他人使用之情形,本文先不討論脫法行為或是否構成借名租賃之問題,於前開情形者,如果借用人拒不返還土地,承租人應如何主張權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