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青少年加入詐騙集團可能害父母被求償到破產
暑假季節又要來臨,青少年學生有的會想要打工賺點零用錢之類的,切記要找到正當合法的工作來打工,千萬不要從事違法犯紀的工作,尤其是不要想賺快錢或和詐騙集團成員來往,否則,很容易被引誘而陷入未知的危機,或是被利用為小幫手而成為詐騙集團的幫助犯。雖然所有被騙的錢都是被主謀或大哥們給拿走了,但是參與詐欺犯罪的青少年除了構成刑事犯罪,同時可能要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若有被害人要求償的話,這時父親、母親也可能因此要負擔鉅額的連帶賠償責任,非常划不來。
暑假季節又要來臨,青少年學生有的會想要打工賺點零用錢之類的,切記要找到正當合法的工作來打工,千萬不要從事違法犯紀的工作,尤其是不要想賺快錢或和詐騙集團成員來往,否則,很容易被引誘而陷入未知的危機,或是被利用為小幫手而成為詐騙集團的幫助犯。雖然所有被騙的錢都是被主謀或大哥們給拿走了,但是參與詐欺犯罪的青少年除了構成刑事犯罪,同時可能要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若有被害人要求償的話,這時父親、母親也可能因此要負擔鉅額的連帶賠償責任,非常划不來。
依據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也就是說,不管今天行為人的犯案手段多麼兇殘及泯滅人性,只要行為人於行為時未滿18歲,就不得判處死刑及無期徒刑,且為「必減刑」。
交付子女之直接強制則直接規範在家事事件法第195條:「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債權人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前項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勸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條文規定了再交付子女時應執行的事項。
民法於109年12月25日進行重大修正,將民法第12條「滿20歲為成年」之規定,修改為「滿18歲為成年」。而此次修正條文之重點,除了規定18歲為成年外,也有多項配套條文修正之,例如:
從民國(下同)112年1月1日開始,民法成年年齡調降至18歲(民法第12條),與刑法完全責任能力(刑法第18條)及可以結婚的年齡(民法第980條)切齊,但面對「成年新制」,可能會產生以下兩個問題:
為了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立法院訂立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關於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例如:「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此外,所謂兒童及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如果把機車或汽車借給未成年人,出車禍造成死傷,父母親可就賠不完了。
新聞報導指出,17歲張姓少年這個月初,凌晨無照騎車撞上楊姓警員,造成警員頭部重創後來過世。據指出,楊姓警員凌晨與同事分別騎乘警用機車支援處理一起打群架事件,過程中有開啟警笛及警示燈,行經某路口而遭少年無照駕駛撞擊。
收養子女需要經法院裁定,以避免人口販運,侵害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情形。只是,在古早時代,法律並沒有這樣強制要求,這時候可以因為有個人從小就被別人抱去養,所以就成立養子女的擬制血緣關係嗎?最近最高法院大法庭有了統一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