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可不可熟成紅茶之員工吐口水的老闆連帶賠償責任

新聞報導指出,「可不可熟成紅茶」新竹關埔分店范姓女店員,因不滿客人在快打烊時點餐,竟在手上吐口水,再徒手攪拌白玉珍珠。該「加料口水手搖飲」畫面曝光後,引起社會譁然。新聞進一步說明,可不可總公司除終止該分店加盟合作關係外,據傳擬求償商譽損失。在此案例,乃因店員不滿顧客在打烊前壓線點單,便故意在手上吐口水後再以手攪拌白玉珍珠,另一人則全程錄影後PO網,還嗆聲「打烊前訂的都去死」。該影片立刻引發眾怒。雖然事件爆發後,發文者很快撤下影片,仍止不住網友撻伐。

【民事】不孝子還可以繼承遺產嗎?

依據民法規定,被繼承人就算寫遺囑要將遺產全部給某人,他的法定繼承人還是有可能會有特留分可以繼承的。依據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換句話說,自己過世後,就算不想要給子女一毛錢,可能還是不行的。此外,參照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事】機車與法拉利跑車相撞的賠償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有一名婦人騎機車與一輛法拉利跑車在閃光黃燈與閃光紅燈的路口發生碰撞,機車倒地而法拉利的前保險桿受損。新聞進一步說,這輛限量款法拉利新車要價高達一千六百萬元,光是一根保險桿就要將近二百萬元,就算零件折舊仍要將近一百多萬元,加上工資、烤漆等費用,總計要花費一百三十多萬元。後來,法拉利車輛由保險公司給付費用維修後,保險公司再代位向婦人騎士提告求償,要求支付該輛法拉利維修費一百三十多萬元。

【民事】生產胎便等情致生胎兒死亡之婦產科賠償責任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一名產婦於醫院催生時,醫護人員發現羊水有胎便,雖有處置但新生兒出生時已休克,沒救回來,家屬無法諒解院方而提出告訴。法院宣判刑事部分醫院與醫師獲不起訴,但須因醫療疏失判處醫生與院方應付1,400多萬元民事賠償。根據判決書內容,原告入院選擇使用自然產的方式分娩,醫師催生時已發現孕婦的羊水有胎便,卻無視嬰兒可能吸進胎便休克,仍選擇用真空吸引機,因未達預期結果及考量產程遲滯,決定進行剖腹,又發現使用真空吸引器失當,造成嬰兒帽狀腱膜下出血,引發出血性休克、呼吸衰竭等症狀,不幸身亡,原告認為醫生與醫院有疏失,要求賠償1,600餘萬元。

【刑事】搭電扶梯未站穩往後倒造成他人傷害之刑事責任

我們在搭高鐵、捷運或百貨公司等等的電扶梯時,經常會聽見現場廣播:「請緊握扶手、站穩踏階!」的宣導,如果沒有緊握扶手或未站穩踏階往後跌倒,後面的人因此跌倒受害,這樣會有什麼事嗎?會喲!

【民事】「借名投保」是否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台灣幾乎什麼都可借名登記(借人頭),舉凡房子、土地、車子、貸款等等具有財產性質的標的,均無不見借人頭之情形,其動機不脫稅務、財務、理財規劃、資產配置等之考量。近來更有保險契約實際要保人因故以他人名義為形式上要保人,投保儲蓄型壽險之例。以下先說說借名登記契約在法律上之效力。

【政府採購】齊天國際勾起你心中的惡:淺談投標廠商之資格

摘要:為確保投標廠商具備履約能力,立法者參酌稽察條例、審計法施行細則等法令,於政府採購法明文規範廠商投標時應具備的資格。如按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項,機關辦理一般採購時,得依實際需要,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民事】遺失物之報酬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805條第1項:「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同條第2項:「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無父母子女配偶之兄弟姊妹車禍死亡,該怎麼辦呢?

新聞報導指出,資深歌手鄭華娟前陣子離世,她生前相當關注她妹妹的死亡車禍官司,更數度在社群為妹妹發聲,疾呼政府修法。今年二月間,鄭華娟在臉書貼文:恭喜進入新國會開始進行公僕工作的各位,請勿忘:「1. 整頓交通巴士公司集團的營運法規;別繼續危害用路人安全,並要求負起所雇用司機肇事巴士公司負責人需負連帶刑事責任。2. 改善民法194條對歧視不婚不生單身國民的內容以達成多元平權的目標。」

【民事】買賣標的物於契約成立前即存在瑕疵,有無債務不履行之適用?

近期最高法院之判決似乎有一改過去77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見解的徵象,其對原所持之見解,態度有所鬆動,甚至以此駁回本案原審法院依據最高法院77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所為之判決。本文認為,最高法院77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其實並未明確說明買賣標的物於契約成立前存在之瑕疵即無民法第227條之適用,而肯定契約成立前已發生之瑕疵若符合民法第227條規範要件,可主張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似對於契約當事人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