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債對夫妻財產制是否有影響?
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在夫妻關係中,到底法律上是如何規定?再者,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如何約定?第三,夫妻之一方如果面臨債主追討債務,另一方的利害關係又在哪裡?債主通常會用什麼方式來追討呢?
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在夫妻關係中,到底法律上是如何規定?再者,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如何約定?第三,夫妻之一方如果面臨債主追討債務,另一方的利害關係又在哪裡?債主通常會用什麼方式來追討呢?
年輕人千萬不要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不要以為很好賺,最後可能是主謀拿錢跑掉,卻害父母親要負擔鉅額賠償責任。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得透過查詢債務人的勞健保資料,查證其工作地點和雇主,請執行處函令扣押薪資,要求雇主將本應支付給債務人的薪資,轉給債權人,雇主如果無視法院的扣薪命令,照樣把薪水給付給債務人,會有民事責任嗎?
現行法制對於國民享有選舉權之年齡(下稱選舉權年齡限制)限制源於憲法的明文規定,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因此,與選舉權相對應的兩部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分別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民法修正成年年齡的規定,將於2023年1月正式施行,屆時滿18歲的青年就算是成年,擁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在被社會視為成年的同時,也會因此被賦予自己養活自己,不能靠人扶養的義務,過往所得稅法允許20歲以下的人被父母扶養,未來就會降低到18歲,以配合前述的民法修正。
監護制度大致分為「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成年人之法定監護」及「成年人之意定監護」。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這是民法對於未成年人所設之監護保障規定,自該條以下設有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遺囑指定監護、受監護人最佳利益原則、監護人代理權、監護人注意義務及監護人之選定與改定等重要事項,然從明(112)年初開始,18歲即為成年,也就是不再適用民法「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等規定,然而18歲之人,雖然被新修正之民法認為有完全行為能力,是法律認定的成年人,但事實上,仍有許多在18歲到23歲年齡區間的「大小孩」,難謂可以獨立自主,尤其在自身權利義務的思考與決策,或許仍有監護人協助之必要。
民國109年,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而為了使民眾適應及相關機構得以配合,延緩至112年1月1日方開始施行。
A在10幾年前曾為某中華職棒球隊的負責人,但A因該球隊打假球放水一案而被牽連,A也遭檢察官起訴,雖然A最終判決無罪確定,不過網路上以A為關鍵字在Google搜尋仍有許多關於A參與該球隊打假球放水的搜尋結果,A遂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Google移除13項搜尋結果及某一「搜尋建議關鍵字」,該案經最高法院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A日前在更一審(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更一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獲得部分勝訴判決,該判決是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4項「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為請求權基礎。
民法於109年12月25日進行重大修正,將民法第12條「滿20歲為成年」之規定,修改為「滿18歲為成年」。而此次修正條文之重點,除了規定18歲為成年外,也有多項配套條文修正之,例如:
從民國(下同)112年1月1日開始,民法成年年齡調降至18歲(民法第12條),與刑法完全責任能力(刑法第18條)及可以結婚的年齡(民法第980條)切齊,但面對「成年新制」,可能會產生以下兩個問題: